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于一九八O年注册成立,八六年正式运作,是唯一有权批准公司上市申请的机构。在此以前,香港共有四间交易所同时进行证券买卖和接受上市申请。
廉署收到情报,怀疑有联交所高层涉嫌贪污,执行处处长直接指令当时任职总调查主任的祁国利对事件展开初步侦查,印证情报的真确性。
初步侦查显示申请上市制度存在漏洞,多名联交所高层人士涉嫌在审批公司上市申请时非法收受利益,执行处处长指派助理处长白敏庭成立专案小组,正式展开全面调查。
全球大股灾,港股随大市下滑,恒生指数全日下跌四百二十点,跌幅达百分之十一。翌日,联交所主席宣布香港股市停市四天。股灾后,廉署高层要求专案小组尽快破案,尽量减低此案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
专案小组首度接触联交所上市部经理,说服他转为污点证人,指证其他参与贪污勾当的联交所人士。当时的联交所主席任期亦于十二月届满 。
廉署逮捕前联交所主席、上市部经理及另一涉案人士,指他们涉嫌收受申请上市的公司优先配股,作为批准该等公司上市的报酬,三人获准保释候查;同日,部分联交所委员被要求立即停止处理与联交所有关的工作,直至廉署调查工作完成为止。
案件第一次提讯,前联交所主席被控身为联交所代理人,非法收受一建筑集团一百一十万配股,作为批准该公司发行六千七百万新股的报酬,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廉署再拘捕另外七名怀疑涉案人士,分别控以受贿及教唆收贿罪。
审讯正式展开。就收受建筑集团优先配股的指控举证有困难,因而改控前主席索取和收受一航空公司和一私人企业优先配股合共八十万股,股价总值二千五百万港元,作为批准该些公司的新股上市的报酬,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前主席被判两项罪名成立,入狱四年,充公从贪污中获取的利润共八十六万五千余元及缴付堂费。
正在服刑的前主席在狱中承认另外六项非法收受利益罪中的两项控罪;法庭同意将余下四项控罪记录在案。
审讯其他七名被告时,法官由于引用了「人权法」,改变对本案的举证要求,最后陪审团裁定七名被告无罪。
由于七名被告全部获释,前主席即申请推翻于开审前已承认的两项收受利益罪,获法庭接纳。全案审讯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