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于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在高等法院十号法庭揭开序幕。前联交所主席本来被控以非法收受一建筑集团优先配股,但由于举证有困难,最后被改控两项罪名,指他身为联交所代理人(即案发时身为联交所主席及上市委员会召集人),未有合理解释和授权,分别在一九八六年及八七年,致电替两间公司申请新股上市的商人银行,索取及收受该两间公司的优先配股,作为批准或不反对或不延迟该两间公司的新股在联交所上市及交易的报酬,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第一项控罪 | 第二项控罪 | |
索取/收受利益对象 | 航空公司 | 私人企业 |
索取/收受优先配股权 | 五十万股 | 三十万股 |
每股作价 | $3.88 | $2.00 |
公众超额认购 | 56倍 | 23.2倍 |
被告于公司上市后出售股份获利 | $794,619 | $70,746 |
法庭先后传召十八名证人,包括已离职的前上市部经理。他是应法庭要求,以特赦证人的身分作供的。经五星期聆讯,终于在一九九O年十月十八日(正值全球大股灾三周年前夕),由四男三女组成的陪审团,经十小时退庭商议,以五比二裁定被告两项罪名成立,被判监四年,更充公从配股中获取的利润(共八十六万五千三百六十五元)及支付控方起诉的费用。
被告不服裁决,向高等法庭上诉法庭提出推翻原判及要求减刑。上诉法庭经三日聆讯,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作为专案小组的主要成员,祁国利指出:「本案罪证隐藏在大量文件当中,十分复杂和繁琐,调查人员要费尽心力去挖掘,大家本着锲而不舍和无畏权贵的精神,追查每一个细节,终能成功破案,对身居高位的受疑人亦秉公处理,绝不容许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相信本案的裁决对于任何有意图贪污人士,也发挥着当头棒喝的效果。」
前主席原需就另外六项收受及索取非法利益的控罪,跟其余七名被告排期于一九九一年在高等法院审讯。但他在服刑期间向法庭承认其中两项控罪。由于他主动认罪,基于公众利益,主审法官批准将余下四项控罪记录在案;对于他承认的两项控罪的判刑,则留待全案审结才一同宣判。
一九九一年十月,高院向涉案的其余七名被告展开审讯。审讯持续了八个月,主审法官最终引用了上诉法庭对另一宗案件的裁决作先例,依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改变了对举证的要求。陪审团经过五天的商议,最终裁决七名被告无罪。
鉴于七名被告全部获释,前主席即申请推翻于开审前已承认的两项收受利益罪,获法庭接纳,他只需为之前已定的罪名服刑。全案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审讯告终。案件从调查至起诉至审讯,长达四年。
虽然每事未必尽如人意,祁国利选择从正面看裁决:「调查涉嫌贪污案件是廉署的责任,捉拿涉案人士是我们的工作;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能够揭露了上市制度存在问题的真相,令漏洞得以被堵塞,防止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他强调案件审讯过程非常「完美」,控辩双方表现十分专业,陪审团亦认真和尽责。秦汉贤更指出有机会参与调查这宗案件,是不可多得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