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投白票遭廉署起訴違反選舉條例今認罪判刑
2022年12月29日
一名男子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許智峯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日(12月29日)在法庭裁定有關條例合憲後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罪名,即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
被告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其後就有關條例是否合符憲法作出陳詞。暫委裁判官戴昭琦今日裁定《條例》第27A條合憲,被告隨後承認控罪。
暫委裁判官裁定《條例》第27A條合憲時指,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都會對選舉資源做成壓力及錯配,亦會影響選民行使投票權及候選人被投選的權利。法庭並不認同辯方指出,條例立法目的並不是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
法庭又認為條文只限制公開活動及選舉期間的煽惑行為,並不是無限地、全面地限制市民的投票權,亦非針對單一政治團體或任何政治主張。因此,法庭裁定條例合憲。
案情透露,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
廉署於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網站發新聞稿提醒市民,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反《條例》第27A條。
被告同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在上述選舉投白票的貼文。該貼文於選舉期間,在被告的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
《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許智峯已離港,他涉嫌在該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貼文,煽惑他人投白票。廉署去年底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他。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按法律意見,分案起訴九人在上述選舉中干犯《條例》第27A條罪行,其中七名被告承認控罪,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至24個月,其餘兩名被告尚未答辯。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楊俊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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