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柏走了!一九七三年六月八日,貪官葛柏成功潛逃,繞道新加坡返回英國老家。這個消息旋即傳遍香港,早已飽嘗貪污禍害的香港市民聞訊大為震怒,對政府的反貪污工作信心跌至新低。
來自各階層的市民紛紛上街抗議,「反貪污、捉葛柏」的口號此起彼落。為平息民憤,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委任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葛柏逃脫原因及檢討當時的反貪污工作。
一九七三年十月,政府採納了委員會的建議,於七四年二月成立了獨立於警務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廉政公署,致力打擊貪污,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位曾紅極一時的總警司歸案。
一筆為數一萬二千加元的儲蓄,首次引起香港警方對葛柏財富來源的懷疑。雖然警方當時未有資料顯示存款屬貪污所得,但戶口是葛柏用假名「卓柏」和外交官這個虛構身分在加拿大一間銀行開設的,警方當然不會對開設戶口背後的理由視若無睹,因此調查隨即展開。
警方自七一年開始調查葛柏,但搜證工作並不順利,這一代號「夏灣拿」的調查工作停滯不前。期間,葛柏申請提早於七三年七月退休。就在葛柏退休前三個月,當時的警務處處長再收到線報,指葛柏不斷將大批現款匯到海外。檢舉貪污組遂全速展開大規模調查,在一個月內聯絡了本港四百八十家持牌銀行,追查葛柏的財政狀況。他們初時發現葛柏在港擁有近三十三萬港元存款,另外剛匯出兩萬加元到其加拿大的戶口;後來葛柏申請再提前一個月退休,警方遂加快搜證,再發現他在之前的五年內在本港的儲蓄或海外匯款高達六十二萬四千港元,分佈澳洲、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地。這筆款項差不多相等於他由五二年到七三年任職警界所得的總薪金。
表面證據成立,葛柏又退休離港在即,警方雖仍未能證明其財富乃是從貪污得來,但認為不可再拖延,先發制人,即時向警務處處長申請勒令葛柏停職接受進一步調查;並在律政司的建議下,首次引用當時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在通知葛柏停職受查當日,調查人員搜查葛柏寓所及汽車,並分別在其汽車及宿舍內搜出三本疑為「收數」記錄冊及一批與其財富有關的文件,還有兩盒共數十條銀條。
點算這些證物,葛柏的表面財富已超過四百三十七萬港元,差不多等於他任職警界以來全部薪金的六倍。以當日的水平來說,葛柏絕對可稱得上為超級富豪。
搜查葛柏行動後,警方隨即部署,決定在六月十一日,即葛柏解釋財富來源的一個星期限期屆滿時,若葛柏不能作出滿意解釋,便立即拘捕他。同時,為防葛柏畏罪潛逃,警方更要求當時的人民入境事務處通知其轄下啟德機場的各個關卡人員,禁制葛柏離境。但是法例上容許的這一星期的「真空期」卻令形勢急轉直下。
在六月十一日前,因為仍未有十足證據證明葛柏有罪,警方無權逮捕葛柏,也不能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不過,令到葛柏可以輕易離港的「皇牌」卻是他擁有的一張警務人員機場禁區通行證。這張通行證令他可以於六月八日,即被通知受查四日後,繞過入境事務處的檢查,成功登機潛逃返英。當時,這名香港有史以來最高級的貪污警官輕易逃離法網,令積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發,在政府的積極回應下,廉署正式成立,取代警方檢舉貪污組,以獨立的調查權力接管所有仍在調查中的貪污案件,而葛柏案亦成為廉署要處理的首宗大案。
廉署經過多月的努力,調查最終有了新突破。當時,一名涉及另一宗貪污案的外籍前警司,在獄中表示願意向廉署提供葛柏貪污的重要罪證。他透露曾目睹葛柏收受華籍前警司二萬五千元賄款,以助該華人警官取得灣仔警司的「肥缺」。搜證工作更由廉署執行處處長及副處長親自參與,他們多次親自到獄中向這名前警司錄取口供。基於有關證供,廉署立即拘捕該名華籍前警司,並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透過英國警方協助,將葛柏拘捕。後來華籍前警司亦答應轉為廉署污點證人,指證葛柏的貪污罪行。
事實上,兩位前警司的口供跟廉署已取得的物證頗為吻合。廉署根據警方之前在葛柏寓所搜出的證物中,找到兩張葛柏親筆記錄財富狀況的紙張,從中計算出在七一年三月,即葛柏收受該名華籍前警司的賄款期間,葛柏的財富明顯有可觀進賬,數目急升九萬多港元,此筆巨款相信已包括了那二萬五千元的賄款和葛柏其他貪污收入。
人證物證俱在,廉署人員隨即部署引渡葛柏返港受審的行動。但葛柏在引渡聆訊中矢口否認控罪,令廉署的引渡行動一再受阻。最後,經過近八個月數度聆訊,倫敦法庭終判令把葛柏解回本港受審。
葛柏逃離本港歷時達一年半之久,終於在七五年一月七日在廉署高度嚴密的保安下被押解返港,並於二月十七日在維多利亞法院進行審訊。當時政府更首次從英國聘任優秀的法律專才來港出任此案的檢控官,可見政府對此案的重視和打擊貪污的決心。
葛柏結果被控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經過六日半的審訊,終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四年,二萬五千港元的賄款悉數充公。
當年主審葛柏案的法官楊鐵樑說:「根據案情,葛柏兩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五年及七年。量刑時,須計算葛柏在英國被拘留約一年的刑期在內,所以實際上葛柏被判的刑期頗接近最高刑罰。」後來,葛柏雖先後上訴至本港最高法院合議庭及英國樞密院,亦遭駁回。曾經在警界叱咤風雲的總警司結果鋃鐺入獄,為自己所作的貪污罪行付出代價。
廉署隨後還正式入稟法院,循民事起訴程序追討懷疑葛柏從貪污所得的四百多萬財富。追查工作雖因葛柏的財富分散於海外多個地區而遇到重重障礙,但廉署至今仍堅持追討行動。
葛柏案後,政府針對辦案過程發現的漏洞,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刪除了第十條的解釋期規定。廉政公署能夠將葛柏繩之於法,成功打破了社會上部分人士批評廉署「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說法,贏得市民的肯定和信任。楊鐵樑認為此案不獨成為廉署肅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恢復了市民對當時政府及司法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