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接獲情報經調查後,發現在1994年至1998年期間,有一家中型保安公司獲產業署其中一名總產業經理力薦,先後獲取產業署的:
1. | 預先審定資格 |
2. | 2份總值過億的管理合約 |
3. | 逾9成短期合約,總值1千3百多萬 |
究竟這家公司真的是名實相符還是另有內情?
1994年8月1日,一名差餉物業估價署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借調往產業署擔任總產業經理,主管樓宇管理組,屬首長級第一職級,負責部門的物業管理工作,並直接向產業署署長和副署長匯報。
1994年8月,產業署獲中央投標委員會批准,邀請有意競投政府物業管理合約的公司先接受資格審核;成功獲預先審定資格的公司便有機會競投產業署隨後批出的8份、為期3年、金額龐大的管理合約。
剛到任的涉案總產業經理被委派負責這次資格審核的評選工作。
如何獲取預先審定資格
怎樣才可以獲取預先審定資格?根據產業署的要求,符合資格的公司必需具備最少5年或以上的物業管理經驗。此外,部門亦會根據下列數項準則來審核申請者的資格:
保安公司?物業管理公司?
1994年10月,產業署收到「至固」的申請,該公司報稱負責6千多個大嶼山愉景灣住宅單位的保安及管理工作。
可是產業署職員在檢視「至固」交給產業署的文件時,發現「至固」只是一間保安公司。「至固」的商業登記證中公司業務性質一欄寫的是保安;而「至固」提交的會計師審核報告亦列明「至固」的主要業務是提供保安服務。
總產業經理隨後主動提議與2名高級產業經理到愉景灣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發現,「至固」只是聘請了80名保安員在愉景灣負責屋苑的保安工作!「至固」實際上是一間中型的保安公司而非物業管理公司!
給一個機會吧!
雖然各項資料都顯示「至固」不夠資格獲取預先審定資格,但總產業經理卻要求下屬給予這類小公司一個機會,要求他修改「至固」的審核報告,指出獲取預先審定資格並不代表可獲取產業署合約。
在評審會議上,「至固」不獲評審委員推薦給予預先審定資格(非住宅樓宇),但在總產業經理力薦及親自撰寫一份附加資料指「至固」具備很好的客戶評語後,最終「至固」獲取預先審定資格(住宅樓宇)。
經過這次評選,「至固」與另外7間公司獲取預先審定資格,可以參與投標大型政府管理住宅樓宇合約。
1997年3月,產業署擬透過公開招標形式聘請公司管理政府10幅前軍事用地,任何有興趣的公司都能入標。而這次的招標工作也是由上述總產業經理負責,並由他草擬投標通知書。
投標通知書內容
合資格投標者必需具備最少5年的屋苑管理經驗,並正管理不少於1千個住宅單位,當中包括最少1個不少於300個住宅單位的屋苑;投標者需於入標時同時提供相關資歷和經驗的證明文件。
妙奪千萬合約
1997年5月,這名總產業經理建議修訂投標書內容,認為這些前軍事用地即將會出售或再作其他發展用途;因此,並不需要頂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他認為合約可批給能符合招標文件基本條件的最低價者。
1997年7月,總產業經理代表產業署向中央投標委員會建議將這份合約以5千6百多萬元判給最低價者而又附合基本條件的公司 — 「至固」,這間於1995年7月已被另一總產業經理在預先審定名單中剔除的公司 。
1995年7月,涉案總產業經理被調往產業署其他小組,接替他的另一位總產業經理與「至固」董事總經理會面後,發現「至固」並沒有足夠的物業管理經驗,於是向中央投標委員會建議將「至固」從預先審定資格名單中剔除。
總產業經理在他向中央投標委員會上呈的推薦便箋中提出下列論點:
最終,中央投標委員會基於總產業經理的建議將這份為期3年的合約判給了「至固」。
再次出招
1998年4月,產業署又以公開投標的形式外判啟德舊機場的管理服務,為「至固」又帶來新的機會。
投標通知書內容
入標者必需具備最少5年屋苑管理的經驗,並正管理不少於2千個住宅單位,當中包括最少1個不少於1千個住宅單位的屋苑;並同時管理不少於10萬平方米的非住宅用地。
同年7月,這名總產業經理向中央投標委員會上呈的便箋中再次建議把這份8千7百多萬元的合約判給第2最低價的「至固」。這次,他的理據是:
中央投標委員會根據總產業經理的建議再次將這份合約判給「至固」。
產業署外判合約流程圖
產業署向中央投標委員會申請外判管理合約
中央投標委員會給予批准
產業署進行招標、評標等工作
產業署向中央投標委員會建議挑選名單
中央投標委員會給予批准
總產業經理先後兩次利用不確資料誤導中央投標委員會相信「至固」是一家合適公司而獲取這兩份上億的合約。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1996年至1998年期間,這名總產業經理同時負責挑選承辦商以短期合約形式(每份合約不超過50萬港元)管理政府的宿舍、學校、辦公室、雷達站等。
期間,總產業經理多次要求下屬邀請「至固」及由「至固」股東擁有的相關公司報價,甚至有時在限期後如果還沒有收到「至固」的報價,他會要求下屬致電「至固」,要求盡快提供報價單,導致「至固」及其相關公司在這段期間取得產業署超過9成的短期合約,總值1千3百多萬。
瞭解了過去一段時間產業署外判管理合約的情況後,廉署調查員生出現很多疑團。
為什麼部門大部份的短期合約都給了個別幾家公司?
為什麼不符資格的公司能取得上億的政府合約?
為什麼不符資格的公司能取得預先審定資格?
為什麼這位總產業經理一次又一次地極力推薦這家不符合資格的公司?
但是在另一邊廂,廉署找不到這位總產業經理收取利益的證據,難道這位總產業經理真的是沒問題嗎?!
在苦無頭緒下,廉署嘗試追查「至固」董事局成員和總產業經理的個人背景。廉署最終從入境處的人事登記科資料發現,「至固」的董事總經理兼大股東原來是這位總產業經理弟婦的哥哥,大家原來是親屬關係!
將政府合約判給親屬的公司會違法嗎?有可能。
沒有收取任何利益不就行了嗎?不一定。
難道親屬的公司就不能參與政府投標嗎?不是。
只是政府人員在公事上處理與親屬有關的事項有可能出現 利益衝突 的情況。
總產業經理在評審預先審定資格以及外判兩份上億的管理合約時絕口不提兩人的關係,亦沒有向上司申報他和「至固」大股東的親屬關係,明顯違反了公務員事務通告的要求。
此外,廉署調查員又在一個文件檔中發現一份由另一位外籍總產業經理寫給這位總產業經理的工作進度報告。這名外籍總產業經理曾於總產業經理休假期間代為處理他的工作,因而有機會接觸「至固」,並知道這家公司的表現並不理想。當總產業經理休假回來後,外籍總產業經理在工作進度報告中指出「至固」的表現並不理想,要總產業經理留意。這份白紙黑字的記錄正好說明總產業經理是知道「至固」的服務表現是不理想的!
既然總產業經理與「至固」老闆是親屬,又知道這家公司的表現不理想,那他故意不申報並且在遴選過程中極力推薦「至固」的原因便不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