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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影響深遠

總產業經理成為本港首名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首長級官員。這個罪行給那些不為自己,卻為他人謀私濫權的行為敲響了警鐘。

過往若要起訴有人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控方必需證明他有收受回佣或其他利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總產業經理有財務或其他形式的得益,但本案成功舉證他以公職之便讓自己人得益,不誠實的意圖足以構成刑事罪行,令日後檢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空間大增。

為了釋除部份人士對法例條文模糊不清的疑慮,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羅列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由4個元素組成:

  1. 被告為公職人員;
  2. 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執行有關公職時;
  3. 故意及有意圖地作出有罪的失當行為;以及
  4. 有關罪行必須涉及嚴重失當行為

法官亦提到訂定有關罪行的元素並非為了懲處公職人員在其私人生活中的行為,公職人員有否觸犯行為失當的罪行,並非單看公職人員的身分,而是根據他們身為公職人員所做或沒有做的事而論。

失當行為必須是蓄意作出,並非無心之失,即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其行為違法。此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有關罪行必須涉及嚴重失當行為,至於嚴重與否則要按被告的職責、公職的重要性、有虧職守的程度等來衡量。

而隨著這位總產業經理被定罪後,截至2010年5月為止,先後再有33宗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相關的檢椌。

總產業經理1967年加入政府任職差餉物業估價署,到1998年被廉署調查時已晉升至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當時月薪9萬8千多,屬首長級第一級官員。他被定罪後,不但失去了工作,更損失了近600萬的長俸。

重訂罪行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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