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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訊

此時,調查員已經掌握了案件的來龍去脈。而總產業經理和「至固」董事的親屬關係正好解說了為什麼他總是偏幫這家保安公司。

在廉署調查期間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總產業經理曾經收取利益而協助「至固」取得預先審定資格和上億元的管理合約,但他的偏私行為嚴重破壞了政府的公平投標制度。因此,律政司最終決定以普通法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檢控這位總產業經理。

在2000年6月29日,總產業經理被落案起訴下列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在東區法院提堂。

  1. 身為公職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據而作出一連串行為,蓄意損害公眾利益,即不誠實地致使及准許「至固」不當地獲預先審定資格,參與投標管理住宅樓宇的政府合約;
  2. 身為公職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據而作出一連串行為,蓄意損害公眾利益,即不誠實地優待「至固」致使及准許一份價值港幣56,147,076元的管理合約不當地判授予該公司;
  3. 身為公職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據而作出一連串行為,蓄意損害公眾利益,即不誠實地優待「至固」致使及准許一份價值港幣97,561,884元的管理合約不當地判授予該公司;以及
  4. 身為公職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據而作出一連串行為,蓄意損害公眾利益,即不誠實地偏袒「至固」及相關公司,因而致使及准許該等公司獲判授逾九成的短期合約。

總產業經理辯稱自己沒有貪污,亦沒有收取第三者提供的任何利益;而且他不知道「至固」董事是他親屬,所以沒有按公務員事務規條申報利益。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公職人員為巿民服務時必需廉潔守正、大公無私。有些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但又不涉及直接收受利益,令他們的親戚、朋友獲取利益,可以說是沒有直接利益收授的腐敗行為。

無心之失 刻意隱瞞

總產業經理與「至固」董事總經理兼大股東的親屬關係是鐵一般的事實,但他卻辯稱一直不知道「至固」老闆就是自己弟媳的哥哥,因此沒有按公務員事務規條向上司申報與這間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以及迴避遴選工作。

總產業經理真的不知道「至固」董事就是弟媳的哥哥?他的謊言被一份小資料拆穿了!

根據入境處的出入境記錄,1993年9月20日下午2時31分,總產業經理與他聲稱不認識的「至固」老闆在同一天、同一時間、同一出入境服務台從紅磡離境,並於第2天晚上先後回港。因此,總產業經理在1994年處理「至固」的預先審定資格和隨後的幾份產業署合約時,沒有理由不知道「至固」的董事就是自己弟媳的哥哥!

調查員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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