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接获情报经调查后,发现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有一家中型保安公司获产业署其中一名总产业经理力荐,先后获取产业署的:
1. | 预先审定资格 |
2. | 2份总值过亿的管理合约 |
3. | 逾9成短期合约,总值1千3百多万 |
究竟这家公司真的是名实相符还是另有内情?
1994年8月1日,一名差饷物业估价署首席物业估价测量师借调往产业署担任总产业经理,主管楼宇管理组,属首长级第一职级,负责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并直接向产业署署长和副署长汇报。
1994年8月,产业署获中央投标委员会批准,邀请有意竞投政府物业管理合约的公司先接受资格审核;成功获预先审定资格的公司便有机会竞投产业署随后批出的8份、为期3年、金额庞大的管理合约。
刚到任的涉案总产业经理被委派负责这次资格审核的评选工作。
如何获取预先审定资格
怎样才可以获取预先审定资格?根据产业署的要求,符合资格的公司必需具备最少5年或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此外,部门亦会根据下列数项准则来审核申请者的资格:
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1994年10月,产业署收到「至固」的申请,该公司报称负责6千多个大屿山愉景湾住宅单位的保安及管理工作。
可是产业署职员在检视「至固」交给产业署的文件时,发现「至固」只是一间保安公司。 「至固」的商业登记证中公司业务性质一栏写的是保安;而「至固」提交的会计师审核报告亦列明「至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保安服务。
总产业经理随后主动提议与2名高级产业经理到愉景湾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发现,「至固」只是聘请了80名保安员在愉景湾负责屋苑的保安工作! 「至固」实际上是一间中型的保安公司而非物业管理公司!
给一个机会吧!
虽然各项资料都显示「至固」不够资格获取预先审定资格,但总产业经理却要求下属给予这类小公司一个机会,要求他修改「至固」的审核报告,指出获取预先审定资格并不代表可获取产业署合约。
在评审会议上,「至固」不获评审委员推荐给予预先审定资格(非住宅楼宇),但在总产业经理力荐及亲自撰写一份附加资料指「至固」具备很好的客户评语后,最终「至固」获取预先审定资格(住宅楼宇)。
经过这次评选,「至固」与另外7间公司获取预先审定资格,可以参与投标大型政府管理住宅楼宇合约。
1997年3月,产业署拟透过公开招标形式聘请公司管理政府10幅前军事用地,任何有兴趣的公司都能入标。而这次的招标工作也是由上述总产业经理负责,并由他草拟投标通知书。
投标通知书内容
合资格投标者必需具备最少5年的屋苑管理经验,并正管理不少于1千个住宅单位,当中包括最少1个不少于300个住宅单位的屋苑;投标者需于入标时同时提供相关资历和经验的证明文件。
妙夺千万合约
1997年5月,这名总产业经理建议修订投标书内容,认为这些前军事用地即将会出售或再作其他发展用途;因此,并不需要顶级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他认为合约可批给能符合招标文件基本条件的最低价者。
1997年7月,总产业经理代表产业署向中央投标委员会建议将这份合约以5千6百多万元判给最低价者而又附合基本条件的公司 — 「至固」,这间于1995年7月已被另一总产业经理在预先审定名单中剔除的公司 。
1995年7月,涉案总产业经理被调往产业署其他小组,接替他的另一位总产业经理与「至固」董事总经理会面后,发现「至固」并没有足够的物业管理经验,于是向中央投标委员会建议将「至固」从预先审定资格名单中剔除。
总产业经理在他向中央投标委员会上呈的推荐便笺中提出下列论点:
最终,中央投标委员会基于总产业经理的建议将这份为期3年的合约判给了「至固」。
再次出招
1998年4月,产业署又以公开投标的形式外判启德旧机场的管理服务,为「至固」又带来新的机会。
投标通知书内容
入标者必需具备最少5年屋苑管理的经验,并正管理不少于2千个住宅单位,当中包括最少1个不少于1千个住宅单位的屋苑;并同时管理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非住宅用地。
同年7月,这名总产业经理向中央投标委员会上呈的便笺中再次建议把这份8千7百多万元的合约判给第2最低价的「至固」。这次,他的理据是:
中央投标委员会根据总产业经理的建议再次将这份合约判给「至固」。
产业署外判合约流程图
产业署向中央投标委员会申请外判管理合约
中央投标委员会给予批准
产业署进行招标、评标等工作
产业署向中央投标委员会建议挑选名单
中央投标委员会给予批准
总产业经理先后两次利用不确资料误导中央投标委员会相信「至固」是一家合适公司而获取这两份上亿的合约。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1996年至1998年期间,这名总产业经理同时负责挑选承办商以短期合约形式(每份合约不超过50万港元)管理政府的宿舍、学校、办公室、雷达站等。
期间,总产业经理多次要求下属邀请「至固」及由「至固」股东拥有的相关公司报价,甚至有时在限期后如果还没有收到「至固」的报价,他会要求下属致电「至固」,要求尽快提供报价单,导致「至固」及其相关公司在这段期间取得产业署超过9成的短期合约,总值1千3百多万。
了解了过去一段时间产业署外判管理合约的情况后,廉署调查员生出现很多疑团。
为什么部门大部份的短期合约都给了个别几家公司?
为什么不符资格的公司能取得上亿的政府合约?
为什么不符资格的公司能取得预先审定资格?
为什么这位总产业经理一次又一次地极力推荐这家不符合资格的公司?
但是在另一边厢,廉署找不到这位总产业经理收取利益的证据,难道这位总产业经理真的是没问题吗?!
在苦无头绪下,廉署尝试追查「至固」董事局成员和总产业经理的个人背景。廉署最终从入境处的人事登记科资料发现,「至固」的董事总经理兼大股东原来是这位总产业经理弟妇的哥哥,大家原来是亲属关系!
将政府合约判给亲属的公司会违法吗?有可能。
没有收取任何利益不就行了吗?不一定。
难道亲属的公司就不能参与政府投标吗?不是。
只是政府人员在公事上处理与亲属有关的事项有可能出现 利益冲突 的情况。
总产业经理在评审预先审定资格以及外判两份上亿的管理合约时绝口不提两人的关系,亦没有向上司申报他和「至固」大股东的亲属关系,明显违反了公务员事务通告的要求。
此外,廉署调查员又在一个文件档中发现一份由另一位外籍总产业经理写给这位总产业经理的工作进度报告。这名外籍总产业经理曾于总产业经理休假期间代为处理他的工作,因而有机会接触「至固」,并知道这家公司的表现并不理想。当总产业经理休假回来后,外籍总产业经理在工作进度报告中指出「至固」的表现并不理想,要总产业经理留意。这份白纸黑字的记录正好说明总产业经理是知道「至固」的服务表现是不理想的!
既然总产业经理与「至固」老板是亲属,又知道这家公司的表现不理想,那他故意不申报并且在遴选过程中极力推荐「至固」的原因便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