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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判刑

裁決

2000年12月19日,总产业经理被裁定4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诉,而律政司亦认为判刑太轻要求覆核刑期。

上诉

2001年8月21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总产业经理的上诉,并将刑期由9个月增加至30个月。主审法官认为总产业经理的失当行为横跨多年,对政府合约投标程序上的声誉造成无可估计的伤害。他认为9个月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性,所以增加刑期。

2001年9月3日,总产业经理再次提出上诉,其后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

这名总产业经理认为这项普通法罪行过于广泛,令人难以界定什么情况下会因为行为失当而遭起诉。同时,基本法的精神是确保法例能得到清晰的界定,法例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义并不明确,或许会抵触基本法。

英国案例

上诉被驳回

2002年7月10日,终审法院一致驳回总产业经理的定罪上诉,他被判即时入狱。法官认为总产业经理的「不诚实」显而易见,因为他故意隐瞒与「至固」董事的亲属关系。

另一方面,总产业经理辩称「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定义并不清晰,但法官却认为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旨在打击贪污及不诚实以外的蓄意行为,而这罪名需采用概括的定义,目的是要涵盖多种不同形式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令犯罪者受法律制裁。

终审法院同时认为普通法罪行所采用的概括定义,已足以令公职人员自律,若将「行为失当」一词订下过于具体的说明,只会令法例陷于僵化,更或令部份触犯严重失当行为的公仆逃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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