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9日,总产业经理被裁定4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诉,而律政司亦认为判刑太轻要求覆核刑期。
2001年8月21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总产业经理的上诉,并将刑期由9个月增加至30个月。主审法官认为总产业经理的失当行为横跨多年,对政府合约投标程序上的声誉造成无可估计的伤害。他认为9个月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性,所以增加刑期。
2001年9月3日,总产业经理再次提出上诉,其后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
这名总产业经理认为这项普通法罪行过于广泛,令人难以界定什么情况下会因为行为失当而遭起诉。同时,基本法的精神是确保法例能得到清晰的界定,法例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义并不明确,或许会抵触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