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第六章

影响深远

总产业经理成为本港首名被裁定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首长级官员。这个罪行给那些不为自己,却为他人谋私滥权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过往若要起诉有人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控方必需证明他有收受回佣或其他利益,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总产业经理有财务或其他形式的得益,但本案成功举证他以公职之便让自己人得益,不诚实的意图足以构成刑事罪行,令日后检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空间大增。

为了释除部份人士对法例条文模糊不清的疑虑,终审法院法官在判词中罗列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由4个元素组成:

  1. 被告为公职人员;
  2. 在执行公职期间或执行有关公职时;
  3. 故意及有意图地作出有罪的失当行为;以及
  4. 有关罪行必须涉及严重失当行为

法官亦提到订定有关罪行的元素并非为了惩处公职人员在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公职人员有否触犯行为失当的罪行,并非单看公职人员的身分,而是根据他们身为公职人员所做或没有做的事而论。

失当行为必须是蓄意作出,并非无心之失,即有关公职人员是知道其行为违法。此外,「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有关罪行必须涉及严重失当行为,至于严重与否则要按被告的职责、公职的重要性、有亏职守的程度等来衡量。

而随着这位总产业经理被定罪后,截至2010年5月为止,先后再有33宗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相关的检椌。

总产业经理1967年加入政府任职差饷物业估价署,到1998年被廉署调查时已晋升至首席物业估价测量师,当时月薪9万8千多,属首长级第一级官员。他被定罪后,不但失去了工作,更损失了近600万的长俸。

重订罪行元素
评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