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17日廉署成立一队59人的特别行动队,展开代号「克伦威尔1号」行动,搜查涉案总文员、清洁承办商董事等人的住所、公司等共8处地点,所有搜查行动同时进行,杜绝疑犯通风报信的可能。
同一时间,廉署再次来到电话公司,要求物业经理交出电话公司与承办商签订的相关合约。物业经理表面唯唯诺诺,吩咐副物业经理帮忙找出文件,但其后却称该批文件已遗失,不知所踪。
这名经理是电话公司内唯一保管这些文件的负责人。文件不见了,不属违法,廉署也拿他没法。可是没有这些合约及相关文件,调查工作如何继续呢?
廉署的「克伦威尔1号」搜查行动虽然在电话公司那里碰了一鼻子灰,却在行动中成功令一名清洁公司东主招认他的贪污行为。
这名东主承认他曾经于1978年7月29日在湾仔一间酒家,将5张面额总值2万5千元的银行支票交给总文员,希望可以换取电话公司的清洁合约。
总文员随即被廉署拘捕,并于同年10月20日在中央裁判署被控身为公职人员受贿罪,其后获准保释外出,案件押后至同年11月10日再审。
调查工作至此,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过廉署深信总文员只是贪污小组的其中一员,他的上司即物业经理必定知道更多。关键是如何从物业经理处找到更多的证据呢?
廉署明白到这场是不易打的仗,决定采用心理战,以欲擒先纵的方式,先不急于找主脑问话,只是默默地在搜集有关证据。
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物业经理见廉署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不禁忧心忡忡,每天揣测廉署何时找他问话、盘算如何应对廉署的查问;他如坐针毡,百般焦虑。
过了数天,物业经理嘱咐家中菲佣在1978年10月24日晚准备宴请朋友。可是在10月23日晚上,他却悄悄携妻乘搭英航飞往伦敦;也就是「克伦威尔1号」行动后的6天,物业经理终于按捺不住,决定逃回英国。
事后,该名菲佣向廉署作供时指出物业经理当天约5时半下班回家,吃了茶点以后,6点钟左右和太太外出,太太离家时只拿着一个小手袋,菲佣以为他们两人只是外出晚膳,谁知出门后就一直没有回来。
这次潜逃的决定明显来得非常仓促。物业经理留下家中300多项总值10万元的家俬、电器及名贵地毯等。
他在逃走前夕只吩咐律师将约值30万的资产变卖,然后将现金汇往荷兰阿姆斯特丹,方便他日后提取。
廉署前调查员Eva透露物业经理的潜逃并没有动摇他们破案的信心,反而让大家坚信物业经理的逃走反映他心中有鬼,激励调查员更积极地查找相关证据,尽快将物业经理捉拿归案。
物业经理逃走的消息传开后,各方人士纷纷揣测事件的内情,部分涉案承办商则提心吊胆,担心案件主脑离开后自己要独力承担后果。于是他们纷纷主动向廉署投案,交代事件的始末。
其中一名装修判头更提供资料让廉署找到一本记录了交收回佣详细资料的记事簿。这名判头因担心副物业经理等人会「赖帐」,一直私下记录每项工程的资料。当调查员知道有这本记事簿后立刻驱车往沙田的一间小屋搜查。抵步后发现满屋都是灰烬,心里不禁凉了半截。不过永不放弃的精神驱使他们在屋内仔细地搜查每一角落,最终找到这本收藏于一张破旧书桌抽屉内的记事簿。
这名判头其后承认他曾经串同副物业经理和总文员虚构投标文件而取得电话公司的装修合约,有时更夸大工程金额并将差额中饱私囊。他还提供一大批副物业经理和总文员收取回佣的文件证据。
铁证如山,副经理及总文员只好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交待。二人表示他们只是物业经理的跑腿,一切都按指示行事,更详细交代以物业经理为首的贪污组织如何运作,并愿意担任控方证人,指证物业经理。
当时有参与调查工作的前首席调查主任曹渭仁说:「此案是首次公营机构贪污案件起用污点证人,而且几位主要的控方证人都是污点证人。」
究竟这个贪污三人组是如何运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