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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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览

(事件按时序。除指明外,金额以港元计。)

1935年

「探长」加入警队当信差,翌年转为警员。

1941年 - 1945年

「探长」离开警队,到内地营商,直到1945年战事结束后才重返警队。

1956年

被升为警长,退休前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

1968年8 - 12月

反贪污部开始调查「探长」的资产,并两度要求他解释财富来源。 「探长」说财富主要来自战时在内地经营生意所得,调查不得要领,其后「探长」提早退休,于1969年8月13日离开警队。

1971年5月14日

政府以《防止贿赂条例》代替《防止贪污条例》。法例修订后,若任何现任或曾任官方雇员未能就来历不明的资产提出合理解释,便属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10 条。

1974年2月15日

政府成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锐意打击贪污。当时不少贪污涉及公职人员,以1975年为例,廉署调查涉及警队的个案已占整体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二。

1976年8月28日

廉署从反贪污部接手「探长」的档案后,重新展开调查。其时,「探长」已退休七年。

1977年1月5日

廉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拘捕「探长」,要求他为超出在警队收入的资产提供合理解释,并交出旅游证件及禁止将资产作出任何变动。

1977年5月

「探长」申请撤销禁制令,强调在1971年《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生效之前,他已退休,故不应受此法例监管。同年 7 月高等法院驳回申请。

1977年8月19日

在问话中「探长」没有交代他的资产详情,廉署决定在8月19日向他递上一份清单,详细列明他需要解释的资产来源。

1977年10月17日

廉署收到「探长」财富来源的第一部份解释。

1977年11月8日

「探长」向上诉庭上诉,重申他应该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监管。上诉庭在11月23日驳回上诉。

1978年1月11日

廉署收到「探长」呈交财富来源的第二及第三部份解释,内容跟他在1968年向反贪污部所说的相近。

1978年10月

另一方面,「探长」继续上诉至枢密院,依然辩称不应受《防止贿赂条例》约束,但上诉被驳回。

1978年10月17日

根据廉署提供的证据,律政司同意检控「探长」。廉署再次拘捕他,即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控告他在1971年5月15日(即截止《防止贿赂条例》生效之日)拥有约五百三十万元资产,如以1978年的市值计算更达九百多万元,与他在警队的廿二万多的薪金不相称。 「探长」否认控罪。

1978年11月1日

「探长」获准巨额保释,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二百万元,及他妻子名下一千二百九十五万元的物业担保。

1979年3月5日

「探长」于地区法院受审,他否认控罪。

1979年5月

「探长」再次暂准以巨额保释候审,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二百万元,及其妻子一千三百万元担保(其中一千二百万元必须存入银行,在法庭许可下才可变动。)

1979年7月4日

按控方估计,「探长」拥有可动用资产于案件判决时已升至约二千一百五十万元。 「探长」被判罪名成立,入狱两年及交出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一千二百万元要即时缴交,余数于判刑后九个月内交出。

1979年12月

「探长」就判刑提出上诉,在12月13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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