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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调查

腰缠 万贯

这名「探长」早于1935年加入警队当信差,在1936年转为警员。在1941年至1945年他离职到内地经营运输生意。战事结束后,他重返警队,直至1956年被升为警长(又称探长),退休前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

在警队时「探长」曾驻守香港岛及九龙区多个「刑事侦缉处」,俗称「杂差房」,包括湾仔、深水埗、黄大仙及油麻地等。这些地区人口密集,是黄、赌、毒的温床,黑帮为得到执法人员的「保护」,乐意付出好处,而让那些收取「保护费」的警务人员通风报信,对非法活动视若无睹。这些授受相悦的交易对「探长」来说正是发财良机。

五万元 储蓄

在1968年「探长」已五十岁,从战后回警队服务已二十三年,当时贪污处处的社会歪风令他更可随心所欲地敛积不义之财。想不到在12月18日那天早上,当值的「探长」突然被上司通知反贪污部要召见他,然后上司再没有解释原因。

当日下午,「探长」向反贪污部报到,却发现原来正要面对五位警队高层的盘问,要求他回答有关奢华生活及财富来源的问题。反贪污部发现以他个人、妻子、同居女友等名义持有三百多万元的资产,包括土地、楼宇及银行存款等。在1965年,一个小学英文教师月薪三百元起、云吞面不过三毫一碗、而跑马地的大铺位叫价仅十二万元,由此推算,「探长」所拥有的可观财富,殊不寻常。

根据反贪污部计算,由于「探长」的妻子一直没有工作,他的子女仍然在学,看来「探长」是唯一的家庭收入来源。撇除日常开支及供书教学费用,「探长」每月约有一百四十元的储蓄。粗略估计他任职警队廿多年内,最多可储蓄约五万元,加上他经常外游及供养二房,单从服务警队的收入,他绝不可能拥有数百万元的资产。

对此,「探长」辩称自己向来知悭识俭,更无负担第二房住家的开支,甚至在旅行时都只住在朋友家,故此多年来他储到不少钱。他声称他的资产主要来自战时的生意,包括变卖房屋、土地,及将运输生意中的货车出售等。

在六十年代,防贪法例还未修改,当时的《防止贪污条例》没有规定「探长」如果不能合理解释他拥有与官职不相称的资产,则属违法。而「探长」心中盘算着,反贪污部这次调查顶多令他因没有按照警队规定申报资产而受纪律处分。

从问话中反贪污部无法向「探长」套取有利的口供,也搜集不到他涉及贪污的证据。结果只好由「探长」在1969年8月自行提出离职。退休时,他只是五十一岁,其后他开设了一所证券投资公司。

反贪 转机

在六、七十年代,贪污问题大多涉及公仆,像「探长」这类案件经常是烫手山芋,很难侦破。就算怀疑个别人员从贪污刮到巨大财富,也无法追查多年前涉案的人证及物证,除了不少资料可能已毁坏外,也难找到证人顶证,故此在许多时「人物两空」的情况下,不法份子往往能坐享贪污贜款,逍遥法外。

在1971年政府修订法例后,新实施的《防止贿赂条例》其中的第10条更明确规定任何现任或曾任官方雇员,如果拥有与公职薪俸不相称的资产,必须提出合理解释,否则违法。

1974年2月15日廉政公署成立,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运作,取代反贪污部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个案。这时《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为廉署打击贪污带来转机,特别是那些本来已逃之夭夭上了岸的「大鳄」,在廉署调查下他们必须为其来历不明的资产向法庭提出合理解释。

《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的引入是希望能针对流弊,因时制宜,希望透过更严厉的执法方式严拿贪官,结果在七十年代,有部分政府人员均被廉署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而成功检控。在这条例下,「探长」也逃不过被廉署追讨贪污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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