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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接手

当前 难题

从1968年反贪污部开始调查「探长」的个案后,他的档案一直被保存着。廉署正式运作后,便从反贪污部接过「探长」的个案,在1976年8月正式展开调查。其时「探长」年近六十,并已退休七年。

虽然反贪污部早于1968年已经搜集了有关「探长」财富的资料,由于廉署接手调查此案时已事隔八年,廉署人员必须重新确定「探长」的资产。他们要查阅所有与「探长」往来的商务及私人文件、银行帐目等。

要追踪这些资料需要大量人手和时间,尤其是当时除了两间主要银行外,其他银行均没有安排指定的职员协助廉署调查。廉署人员要找出「探长」在其他银行的存款资料,必须逐间银行分行登门翻查档案,加上那年代还未广泛使用电脑储存资料,一般银行只保留客户七年内的帐目记录,所以单是追踪「探长」的银行存款,已令调查员绞尽脑汁。

被委派处理这宗棘手案件的是李Sir,当时是署理总调查主任。他说:「这案所覆盖的时空由1935年至1968年,我们身处七十年代却要追查四、五十年代的人和事,而且战时混乱,加上牵涉内地搜证,在当年没有跨境协查的机制下,调查工作举步维艰。」

掩饰 资产

廉署人员从文件中发现「探长」曾经将一块土地发展为饭店及旅馆,而且一直以执行董事的名义出席该董事会,也亲力亲为打点业务。饭店及旅馆的持有人是一位女士,跟「探长」的妻子同姓,最初估计可能是他妻子的姊妹,可是「探长」对调查员说他从来不认识此人。李Sir忆述:「他替这女士安排承建商,更在更改工程的合约上签名作为证人,他很明显自相矛盾。」

其后,有案件证人告知廉署,自己曾偶然一次听到「探长」的女儿在饭店内称呼该女士「妈妈」。这一声「妈妈」打开了疑团,这女士正是「探长」的妻子。其后,调查员在「探长」的住所里搜出三份遗嘱,其中一份遗嘱所提及的名字,跟这女士的名字相同。换言之,证实了该资产其实由「探长」的妻子持有,同时也解释了「探长」亲身选择承建商及为发展工程结账多达约一百万元的原因。

到了1969年,该资产的大部份股份转手,而接手人的登记地址是在台湾,直到1972年「探长」离开警队后,资产再转手,今次转到「探长」名下,更改为香港住址。从表面看来,该资产是由一人转到另一人,实际上这二人同属一人,只是「探长」为掩饰资产而设下的布局,因为在1969年经反贪污部查问后,他变得更加小心,故意使用别名及台湾地址持有该资产。

亲手 操控

李Sir解释:「『探长』及他的家人不会用真名购买物业或持有资产,但我们无从知道他们究竟有几多个别名,即使我们追查到一些由别名持有的资产,也必须证明该资产是与『探长』有关的。」不过在查问中,「探长」向廉署调查员强调自己从来没有别名。

然而天网恢恢,有一次在田土厅查阅记录时,调查员却意外地发现了一项有力证据。 「探长」在一份登记土地的文件上,一时不小心写下自己的全名,于是刻意将姓名中的其中一个字删去。这修改反而证明「探长」使用别名登记资产。最后,廉署证实「探长」拥有三个别名,而其妻子则拥有一个别名,这有助调查员锁定涉案的资产项目,作进一步分析。

调查员又发现「探长」妻子名下物业所得的租金都被交到「探长」手上,「探长」自己也打点物业的租务,甚至向人自称是有关物业的业主。他的妻子更给租客印有「探长」姓名的名片,而调查员在他的家中也找到同样的名片。

此外又找到一些图章,图章分别刻有「探长」的姓名、别名及他妻子的别名。再追查下去,原来「探长」妻子持有的物业所发出的租金收据,都分别印盖了图章上的别名。 「探长」妻子卖掉名下物业时,亦将款项转交「探长」。她在1971年7月更将名下一单位转名给「探长」。这些证据显示其实「探长」一直亲自操控他的资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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