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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背景

贪污 肆虐

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贪污猖獗,引致这严重的社会问题可追溯到香港的发展历史背景。

香港自十九世纪中期成为一个自由港口后,这弹丸之地渐渐发展为区内一个重要的转口港,华、洋聚居。在五十年代香港的经济开始起步,到了六、七十年代,工业发展蓬勃,人口急剧膨胀。政府在努力维持治安之余,同时为市民提供住屋及基本公共服务,以保持社会稳定。可是公共资源供不应求,加上宽松的监管,导致贪污迅速滋长。

当时,贪污官员无论在高位者或职位低微的,都乘势以权谋私,混水摸鱼。 「走后门」成为方便快捷的办事方法,例如给些「茶钱」便可插队分配得公屋「上楼」,而消防员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也要求「有水放水,无水散水」,要收「开喉费」才肯救火救人。而警务人员被视为最贪污的一群,常贪赃枉法,当中更有制度地以「集团形式」进行贪污不法活动。

在1973年警务处总警司葛柏从贪污得来逾四百万元的财富后,轻易潜逃,离开香港,免受法律制裁。事件引起民怨,有市民上街游行抗议,要求政府遏止贪污歪风,缉拿葛柏归案。这促使政府在1974年2月成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打击贪污。其时社会大众都期待廉署真的能改善政府内部的贪污情况,为市民讨回公道。

束手 无策

香港政府早在1948年已立法通过《防止贪污条例》,由警队内的反贪污部负责侦处贪污问题。

到了七十年代,贪污变得根深蒂固,社会不时有声音要求政府找出对策,认真处理问题,故在1971年政府加强反贪污部的权力,并将《防止贪污条例》修订为《防止贿赂条例》,增强法例的监管范围。同时,政府在执法方面简化了调查及检控贪污罪行的程序。

虽然一连串措施反映政府积极处理贪污问题,可惜打击力度不够,且未能针对问题的症结。

华探长 崛起

当年的警务处将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划分为三个警区,在每个警区内设立一个「总探长」的职位,旗下有「探长」负责侦查罪案。因为很多外籍高级警务人员都不谙中文,需要依靠他们查案,所以不少担任这些职位的华籍警务人员甚为吃得开。这一班被称为「华探长」的执法人员成为不懂英文的普罗大众与外籍警官之间的桥梁;他们变成「位不高」但「权重」。

廉署成立初期,当前急务是要打击其时的贪污势力,一连串的调查行动瓦解了多个警队内的贪污集团,一班从贪污聚敛不少财富的执法人员心胆俱裂,其中不少更是当时得令的华籍探长们。他们眼见形势不妙,不少提早离开警队,或想尽办法潜逃海外,而涉及本案的「探长」则早在1969年已提前退休,但「探长」于1978年因财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称被廉署检控。

这宗案件当时非常瞩目,因候审期间法庭两度要求「探长」以高达千多万元的现金及人事作担保。保释金额庞大,一时无两,反映了案件的严重性,而「探长」被判罪成后,即时入狱两年,被充公资产足足有一千六百万元,数额之巨,令人咋舌。其实这名「探长」在警队工作期间的总薪金只共约有廿二万八千元,可想而知他贪污的程度有多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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