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长」这边厢依然顽强抵抗,希望透过司法上诉争取到豁免而逃过入狱之苦。他的辩护律师在1977年11月8日进一步向上诉法庭作出上诉,再次提出《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的「曾任官方雇员」只局限于「法例生效后」的官方雇员,不应有追溯性。在11月23日,三位主审法官一致驳回上诉,重申这条法例的原意就是要追究违法的离任官方雇员,法例的用字非常清晰,明显包括「法例生效前、后的曾任官方雇员」。由于「探长」曾经是一名警务人员,而警务人员当然是「官方雇员」,所以「探长」应该受《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监管。面对不利情况下,「探长」没有却步,继续上诉至枢密院*。到1978年11月枢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终极上诉的结果肯定了「探长」受《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约束。
在1978年10月17日律政司根据廉署提供的调查报告,同意检控「探长」。廉署得悉后立刻逮捕他,同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控告他由1951年至1971年5月15日,收入与官职不相称。 「探长」否认控罪。
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及潜逃的可能性,「探长」获准提交巨额保释才可外出候审,保释金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他哥哥二百万元的人事担保及他妻子名下一千二百九十五万元的物业作担保。
*即现时的「终审法院」
案件于1979年3月在地区法院开审,「探长」在苦无对策下透过辩护律师在开庭审讯前后向法庭两度提出愿意交出一千六百万元以交换缓刑。
面对「探长」的猛力抗辩,廉署人员有备而战。李Sir说:「既然无法证明『探长』是否在战时做生意而赚得巨富,我们尝试从另一角度入手,求证当时的货币兑换率。」他们找来金融及学术界的专家,包括自战时已加入银行界的恒隆银行押汇部经理和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教授出庭作供,提供专业意见。
据专家所说,由1942年至1945年,即香港被日军占领及至日本投降前后,大洋换港元的兑换率经常浮动,而且变化很大,令正规银行不会成立任何兑换部,只有一些本地的钱庄才兑换货币,并没有正式兑换率,以1945年9月至10月为例,一万大洋大概可换到十五至十六港元。粗略计算,就算在1945年「探长」持有一千三百四十万大洋,至多换到二万一千多港元。专家同时指出在1949年用五千万金圆券买地,换算时值约十五万港元,不是相等约五十万港元。
经两位专家作证后,法庭难以相信「探长」从战时生意赚得巨大财富,法官认为要维护社会公平,如果一经定罪,「探长」必须即时入狱,辩护律师立即撤回以一千六百万元交换缓刑的建议。在1979年5月「探长」再次暂准以巨额保释候审,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二百万元,及其妻子一千三百万元担保,其中一千二百万元必须存入银行,在法庭许可下才可变动。
按「探长」提出的证供,他和妻子战后赚得第一桶金后不断投资积累财富,而法官指出既然他当时已拥有可观财产,为什么还回警队工作。就算如他所说对警察工作什有兴趣,酷爱枪械及想服务社会,也解释不了富有的他会选择赚取当时仅约五十元的低微月薪。
再仔细分析「探长」交出的资料,由1946年至1960年他最大投资金额也只是八万港元,而十五年来他投资总数也不超过四十万港元。这令人难以合理相信「探长」的财富是透过投资而愈滚愈大。
早在1968年「探长」向反贪污部说他战时售卖四至五辆车辆套现,但在1977年却向廉署说卖了两辆车,就是前后矛盾的资料也令法庭质疑「探长」的诚信。
另一项重点是「探长」说他妻子名下的资产都是她本人投资赚取,应归她所有,不该被计算为「探长」的资产。廉署指出「探长」妻子只为帐目上的掩饰,幕后是由「探长」操控资产。就是连他妻子的银行存款最后都全数转到「探长」的户口。在呈堂证据中也有他们的遗嘱,写明「探长」妻子可得「探长」的资产六份之一,「探长」却得他妻子的资产百分之五十五,而她百分之三十的资产却归「探长」外遇所生的两名儿女。他妻子曾经在庭上作供时承认,「探长」的外遇破坏了她和丈夫的婚姻关系,法官相信她所持有的财产并非属于自己,才会作出这般的安排。
在1979年6月29日对「探长」的案件作出判决。法官认为不能相信「探长」所提供有关财富来源的解释,并且拒绝接受辩方指出「探长」只持有约三百二十多万元的资产。
按控方提出的证供,截至1971年5月15日为止,「探长」的官职收入包括长俸共有二十二万八千多元,而他控制的资产在1978年总值约九百万元,其中大部份以妻子及子女等名义持有。按控方估计,「探长」的资产于79年案件判决时已升至约三千万元,就算将估价减低百份之十五,即被告拥有资产约二千五百五十万元,减去部份仍在按揭的物业约值四百万元,「探长」拥有可动资产约二千一百五十万元。在79年,港岛市区的楼价每呎只是约六百元,相比之下,「探长」的财富就成了天文数字。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探长」被裁定罪名成立,作为官方雇员拥有不明来历的财富,即时入狱两年及被充公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一千二百万元款项须一次过缴付,其余的四百万元须于判刑的九个月内缴付。 「探长」于判决后提出上诉,最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探长」一笔过以现金支票缴付一千二百万元,可想而知他多富有。被充公一千二百万元的巨款成为同类案件中的最高记录。三年多来,廉署人员一直为此案日以继夜追查线索、研究繁琐的记录,整理繁复的呈堂资料,他们的表现及专业态度更获法官赞赏。
廉署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成功将「探长」锁入铁窗,但并非所有贪污官员都被绳之于法。
但纵使有漏网之鱼,廉署锲而不舍的执法态度令市民明白到贪污罪行一定会被追查到底。廉署在 2006 年经过长达六年的民事诉讼后,成功追讨一位已故华借总探长一亿四千万元的贪污资产,又一次证明廉署永不放弃的专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