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试场行动
考试现场突击行动
廉署决定于2017年4月5日,即举行中文科卷二写作能力试当日行动。
由于决定要于试场内拘捕有关涉案人士,廉署马上作出相关的部署及安排。首先,当然是跟考评局沟通。但考评局言明不想廉署于试场内进行拘捕行动,以免阻碍文凭试进行,及可能影响考生情绪。由于当时未能确定谁是泄露试题的人,廉署继而部署当天在学校内监视,并于适当时候行动,同时搜集更多证据。
廉署了解考评局的忧虑,明白行动部署绝不能影响考生。廉署调查员其后联络了试场学校的校长,得到其通力配合,掌握到当天考试的相关安排及详情。在学校的协助下,廉署于2017年4月5日当天,派出行动小组分别在学校的走廊、课室附近能探见试场出口的位置监视。
在派发试题后,调查员发现第四被告离开试场进入女厕。同一时间,调查员跟随第四被告并发现她在女厕内使用手提电话。调查员相信第四被告有可能使用她的手提电话传送当天的试题题目到补习天王的手机那边。
等到考试完结后,调查员当场拘捕第四被告。被捕时第四被告非常冷静,没有任何反抗。调查员要求查看她的电话,里面并无任何传送讯息的纪录,相信已被删除。廉署的电脑法证人员其后在第一被告的手机中发现第四被告曾于她进入女厕的时间传送了当天的试题题目给第一被告。
同日,调查员亦拘捕了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并邀请其他人协助调查。第二及第三被告被拘捕时,同样表现得非常冷静。

在2016年文应试完结后,调查员花了整整一年时间调查,也找不到线索。 「当时我们在想,调查工作是否已被第一被告发现?难道已经打草惊蛇?」
直至到翌年的文凭试,调查员才发现新线索。 「在2017年,我们发现第一被告的太太(第四被告)向考评局申请成为监考员。」调查员认为她很大机会在监考期间,泄露试题内容予第一被告,因此调查员决定展开拘捕行动。
廉署调查员本来打算在第四被告监考期间进行拘捕,但考评局却持不同意见。调查员解释:「当年应考该份试卷的考生超过5万人,考评局最担心的事,是如果我们的拘捕行动影响到考生的表现,就会导致所有学生须重考。」
考虑到拘捕行动对考生们的重大影响,加上试场有录影器材,相信第四被告未必会即时传送讯息,调查员因此决定在试场附近静待时机。
根据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17条及第204章《廉政公署条例》 第10B条,一般情况下,廉署人员进行搜查行动时需要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令上清楚写明授权廉署人员进入指定的居所和搜集有关案件的证据。
如出现特别情况,廉署人员未能及时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时,廉政专员是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签署搜查令。
由于一般贪污罪行比较隐蔽,收授双方各有得益,所以会特别难以揭发,法例因此赋予廉署人员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可以拘捕涉嫌贪污人士。当廉署人员怀疑有人涉嫌触犯任何贪污或有关条例时,廉署人员是不需要手令就可以去逮捕涉案人士,这个权力与其他纪律部队很相似。
廉署最多可在拘捕后扣留受疑人48小时,这段期间,廉署可以将此案件转交律政司,由律政司决定是否提出起诉,假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可安排受疑人保释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