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起诉过程

四名被告涉嫌非法取用智能电话,以传送及接收香港中学文凭试2016年及2017年中国语文科考试的保密资料及试题。 2018年6月4日,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四人。第一被告分别与第二及第三被告,被控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第161(1)(c)条,即「串谋罪」及「有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而第一被告及第四被告则同被控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即「有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

律政司其后改以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控告四人。审讯开始前,四人曾提出搁置法律程序,但申请被裁判官拒绝。

公职人员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行使的权力,责任重大。因此,市民十分关注公职人员会否以权谋私,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廉政公署近年在调查贪污个案期间,揭发不少涉及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因严重利益冲突而作出的失当行为,最终律政司以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作出检控。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普通法罪行,针对公职人员各种形式的严重失当行为,其定义及范围因应社会发展及公众对公职人员品行、操守的要求而不断演变。

终审法院在过往案例中,列出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主要元素,一名公职人员:

  •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 借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及
  •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有关的失当行为必须是故意作出而并非无心之失,意指有关公职人员是知道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或是故意罔顾他的行为有违法之嫌。公职人员在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当行为, 便须负上刑事责任。

过程中公职人员即使没有受贿,但如果涉及以下行为,都有可能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滥用职权,以谋取金钱利益(不论是为个人或他人)
  • 不恰当使用酌情权
  • 因有私心而偏袒某承办商
  • 故意疏忽职守故意疏忽职守

刑罚方面,被裁定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公职人员,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 221章)第 101I(1)条,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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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廉署的调查报告及各方证据,考虑到案件的严重程度,律政司不欲以《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第15条的「保密」条款来控告众被告,因为各被告的犯罪行为,虽然的确违反了第15条的保密责任,但该条罪行未能涵盖相关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及可预见的后果。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第15条清楚列明,违反该「保密」条款的人士,最高可以被监禁6个月。在这宗案件却没有引用这条条例控告各人,调查员解释:「这宗案件牵涉的范围很广泛,影响深远。考虑到各被告所牵涉的犯罪行为,是远超于《考评局条例》第15条的程度。」

基于案情涉及公职人员,而他们与私人导师串谋泄露试题,行为对考试的公平及公正性产生极大损害,并非单单泄露试题,更影响了公开考试制度的认受性。由于本案的检控基础远远超过第15条罪行的覆盖范围,故此律政司改为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来起诉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