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讯
控罪
在2020年5月25日,被告们被落案起诉下列罪名,其后于屯门裁判法院提堂。
第一被告(补习社导师)
被控两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考评局前中文科口试主考员)
各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四被告(第一被告妻子,及中文科口试监考员)
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一被告,被控于2016年3月期间,在香港串谋身为公职任职者,即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聘任为2016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卷四(说话能力)口试主考员的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其执行公职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向该第一被告披露2016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卷四(说话能力)的试题。
而所有口试主考员,均已被考评局再三提醒,必须将其在履行职务期间所获悉及管有的一切事宜严格保密,包括所有相关资料、材料及文件。
泄题过程
第一被告为中国语文科补习名师;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获考评局委任为文凭试中国语文科口试的主考员;第四被告则是第一被告的妻子,于2017年被考评局委任为文凭试中国语文科写作能力考试的监考员。
控方指称,第二被告在口试开考前或考试进行期间,以WhatsApp向第一被告披露口试的试题,第一被告随即将有关试题在其Facebook专页发布。案情透露,在一连九天的口试考期里,第二被告只是没有在其中两天担任主考员。在他担任主考员的七天里,他都向第一被告泄露试题。
裁判官形容,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思想的人(right-minded people)均会对他的泄题行为感咋舌,当中亦涉及严重渎职。裁判官认为,身为「补习天王」的第一被告,必然知道第二被告身负保密责任。而虽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但裁判官相信从有关的WhatsApp信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就是第一与第二被告之间有泄露试题的协议存在。
而第三被告则在参与口试主考员会议后,向第一被告披露2017年口试的《评分准则》,包括未有向公众公开的保密内容。第一被告在获得那些内容后,制作了一段口试攻略短片于其YouTube频道内发放;片段中不但详述第三被告传给他的资料,更表明该些资讯来自「官方」。
跟第二被告的情况一样,裁判官认为第三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肩负永远的保密责任,为了保障文凭试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第三被告须严守机密并对社会大众负责。第一被告清楚知道第三被告为口试主考员,故此裁判官不接纳第三被告提供会议上的保密资料是「进行正常教学交流」。而由于相关资料会被拍片公告天下,裁判官认为即使是单纯地「友情襄助」,仍然可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至于第四被告,则被指在监考期间离开试场,在洗手间偷偷把试题的题目及重点,以手提电话发送给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