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讯

控罪

在2020年5月25日,被告们被落案起诉下列罪名,其后于屯门裁判法院提堂。

第一被告(补习社导师)

被控两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考评局前中文科口试主考员)

各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四被告(第一被告妻子,及中文科口试监考员)

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第一被告,被控于2016年3月期间,在香港串谋身为公职任职者,即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聘任为2016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卷四(说话能力)口试主考员的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其执行公职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向该第一被告披露2016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卷四(说话能力)的试题。

而所有口试主考员,均已被考评局再三提醒,必须将其在履行职务期间所获悉及管有的一切事宜严格保密,包括所有相关资料、材料及文件。

泄题过程

第一被告为中国语文科补习名师;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获考评局委任为文凭试中国语文科口试的主考员;第四被告则是第一被告的妻子,于2017年被考评局委任为文凭试中国语文科写作能力考试的监考员。

控方指称,第二被告在口试开考前或考试进行期间,以WhatsApp向第一被告披露口试的试题,第一被告随即将有关试题在其Facebook专页发布。案情透露,在一连九天的口试考期里,第二被告只是没有在其中两天担任主考员。在他担任主考员的七天里,他都向第一被告泄露试题。

裁判官形容,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思想的人(right-minded people)均会对他的泄题行为感咋舌,当中亦涉及严重渎职。裁判官认为,身为「补习天王」的第一被告,必然知道第二被告身负保密责任。而虽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但裁判官相信从有关的WhatsApp信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就是第一与第二被告之间有泄露试题的协议存在。

而第三被告则在参与口试主考员会议后,向第一被告披露2017年口试的《评分准则》,包括未有向公众公开的保密内容。第一被告在获得那些内容后,制作了一段口试攻略短片于其YouTube频道内发放;片段中不但详述第三被告传给他的资料,更表明该些资讯来自「官方」。

跟第二被告的情况一样,裁判官认为第三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肩负永远的保密责任,为了保障文凭试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第三被告须严守机密并对社会大众负责。第一被告清楚知道第三被告为口试主考员,故此裁判官不接纳第三被告提供会议上的保密资料是「进行正常教学交流」。而由于相关资料会被拍片公告天下,裁判官认为即使是单纯地「友情襄助」,仍然可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至于第四被告,则被指在监考期间离开试场,在洗手间偷偷把试题的题目及重点,以手提电话发送给丈夫。

试题泄露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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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考评局以外聘方式,任用第二及第三被告为中文科卷四口试的主考员

2016年3月11日

当日第二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14日

当日第一及二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15日

当日第一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16日

第二被告没有当主考员,当日主动透过WhatsApp告诉第一被告「今天没有监考,没有题目」;随即又传送一张模糊的照片,并表示「下一节就可能没有了」

2016年3月17日

  • 当日第一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 考评局收到具名投诉,指第一被告发布试题于FB专页上

2016年3月18日

当日第一及二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21日

当日第一及二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22日

当日第一及二节试题被泄露,随后被上载至第一被告的FB专页上

2016年3月30日

考评局发出电邮,要求各试场的助理试卷主席严正提示所有主考员于报到后必须关上手机

2017年3月4日

第三被告出席主考员会议,其后将有关的《评分手册》、会议资料及自己的笔记传给第一被告

2017年3月7日

第一被告随即准备《预备口试攻略》,并请第三被告给予意见

2017年3月9日

第一被告随即准备《预备口试攻略》,并请第三被告给予意见

2017年3月14日

中文科口试开始

2017年4月5日

第四被告出任中文科卷二写作能力试的监考员。于试场当天怀疑将试题传送给第一被告,当天于试场被捕

其余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亦于同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