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9月,廉署首次對電話公司展開調查。調查的主要範圍是公司的物業部和灣仔一個機樓的職員餐廳。
公司物業部約有2百多人,負責管理電話公司所擁有的物業包括辦公室、50多幢電話機樓、5百多間員工宿舍等的維修、保養及保安工作。而隨着電話公司的業務在六、七十年代急速膨漲,物業部門管理的項目亦不斷增加,牽涉的管理金額亦相應飆升。
物業部由一名物業經理負責管理,並直接向 副總經理(行政)滙報。當年的物業經理是由一名英籍離職督察擔任。
1976年9月3日,廉署接獲線報,指電話公司某機樓的職員餐廳老闆因沒有向公司管理人提供利益而失去餐廳經營合約,其後卻由物業部總文員以私人身份投得經營權。
廉署隨即聯絡負責電話公司內部日常運作的副總經理(副總),希望了解事件始末。該名副總向廉署調查員表示,他早已知悉有關職員餐廳的投訴並已將事件處理妥善。
副總解釋職員餐廳不獲續約是因為餐廳衛生環境惡劣及老闆破產,絕對沒有牽涉任何貪污或其他不當行為。
副總更稱雖然他事前不知道餐廳的營運合約由物業部一名總文員以私人身份投得,但他相信餐廳生意並無利潤可言,該職員接管餐廳只為公司和員工的福利著想。
但據廉署調查所得,電話公司在機樓設置職員餐廳目的是方便職員用餐。營運者不用付租金、電費及燃料費,只需負責員工薪金及材料費。餐廳平均每月營業額約兩萬多元,因此經營職員餐廳的利潤絕非無利可圖,相反是爭相競奪的業務。不過廉署估計調查已驚動相關人士,有關證據亦可能已被毀滅。廉署唯有耐心等待時機。
事隔個多月,即1976年10月8日,廉署接獲匿名投訴電話。這次投訴直指電話公司物業部經理和其數名下屬涉嫌貪污。投訴指他們在招聘公司守衛員、審批職員宿舍、安排外籍職員宿舍、審批清潔合約及訂購傢俱時,謀取私利。這個匿名電話為調查工作重燃希望。廉署即時指示調查小組A組繼續調查此案。
廉署調查員再次來到電話公司,要求副總提供與清潔、傢俱、聘請守衛員及宿舍編配等相關資料。可是副總卻推說所有資料都在他的下屬,即物業經理一人手上。
為何這些重要資料全集中在物業經理一人手上呢?若直接查問這位物業經理,會否再一次打草驚蛇呢?
廉署迅即改變策略,暫時對於目標人物按兵不動,轉而調查其他相關人士,包括清潔承辦商、傢俱公司、職員餐廳等負責人。但他們都守口如瓶,堅決否認曾經向物業經理或其下屬提供任何利益以換取合約或工作上的方便。
廉署唯有邀請物業部總文員和物業經理先後到廉署協助調查,就有關指控提供資料。物業經理到廉署的當天剛好是1977年3月18日,亦即是政府頒發局部特赦令前段時期。
2位電話公司職員堅決否認指控,同時否認曾經利用職權收受回佣。物業經理更由律師全程陪同,對廉署所有提問只回答一句:「沒有意見!」。
物業經理更反斥廉署說:「所有指控都是揑造的,是出於惡意的。我想知道是誰提出這些虛假指控,我要告他們!」
涉案人士的精心部署,令廉署調查工作又再一次無功而還。他們已知悉廉署行動,相關證物及文件亦難以尋獲。廉署應該如何部署呢?
心思慎密的Eva深信犯案者必會留下蛛絲馬跡,她安排調查小組仔細翻查每一間涉案公司的商業登記記錄、每一位涉案人士不論金額大小的支票往來記錄、銀行單據等,嘗試在看似無關的資料堆中找出一些關連。
調查小組終於用了整整10個月的時間,在一份旅行社團員名單上找到了第一個線索。
當調查小組審閱一叠又一叠的銀行戶口記錄、單據時,發現涉案總文員有很多旅費支出,為甚麼收入不高的他有能力經常外遊呢?他去哪裡遊玩呢?他和什麼人一起外遊呢?
調查員到相關的旅行社瞭解詳情,從記錄中發現總文員多次與一名女士外遊,而這位女士的名字恰恰和承辦電話公司清潔工作的公司女董事的名字相同。究竟二人有什麼關係呢?
可是,當這位女董事被廉署調查員問及清潔公司的運作時,她表示該公司由電話公司物業部的總文員持有,她僅是替總文員擔任公司董事,其餘一無所知。
為什麼需要經電話公司投標的清潔合約卻落在這總文員所控制的公司手上?負責管理清潔合約的物業經理知道此事嗎?他會否參與其中呢?
調查員似乎已經找到了此案的一些頭緒了;大型搜查行動瞬即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