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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犯角力

幾名主要疑犯,各出其謀逃避審訊,專案小組費盡心神、鍥而不捨地與之角力,務必將他們繩之以法。

七年 抗戰

震撼的港英聯合行動令仍然在逃的裕民財務前代理董事提高警覺,要把他逮捕歸案變得更困難。他藏匿於歐洲達兩年之久,法國警方於1987年始能成功將他逮捕。

將被捕疑犯從外地引渡回港,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手續複雜和需時。專案小組必先與當地司法部門協商,依據當地的法例為基礎,以同時符合兩地的控罪作出起訴;期間被引渡者更有權向當地司法機構提出上訴,反對引渡。朱敏健解釋:「法國並沒有與香港類似的防賄條例,因此法國法庭下令釋放了他。至1990年,法國警方將他再度拘捕,我們改控以串謀詐騙和偷竊等罪名。」

然而,他並沒有就範。他用了四年的時間上訴,反對引渡令。最初,雖然法國法庭已裁定他應該回港受審,但法國政府卻否決了該項裁決,認為他毋須回港。朱敏健說:「我們幾經辛苦,在法國的律師協助之下,多次提出引渡申請,法國憲法法院最後裁定香港政府可以挑戰法國政府拒絕引渡的決定,事件始露曙光。直至1994年2月,我們終於成功將他帶回來。

不過,接收疑犯亦是另一個叫人捏一把汗的經歷。當日奉命前往法國接收裕民財務前代理董事的盧敬榮道出情況:「還記得那一個晚上,我正在家裏用膳,接到當時執行處處長卜國豪來電,他命我立即收拾行裝,當夜即啟程前往法國押解疑犯回來……」

巴黎之行

拖字訣

比前代理董事更懂得鑽法律空子的還有受過專業訓練、擁有律師資格的另一名核心人物 - 裕民財務前主席。被捕後他即尋求各項途徑反對引渡,包括向香港和英國各級法院、樞密院、歐洲人權組織等提出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並先後十次要求英國法庭頒發人身保護令,反對有關當局把他引渡返港。

裕民財務前主席利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千方百計對抗引渡,迴避返港接受審訊;卻反而為自己帶來牢獄之苦。自1985年被捕至1992年底第十次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的整整七年來,英國法庭堅決拒絕讓他保釋,一直將他囚於監獄,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未有接受審訊和裁決而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疑犯。他努力編織的「逃罪」美夢,在第十次人身保護令被拒即告全盤失敗。第二天,即1992年12月16日,被迅速解返香港,隨即被拘留於廉署扣留中心,等候出庭應訊。

叫專案小組稍為舒一口氣的是與裕民財務前主席同時在英國落網的前董事,他採取比較合作的態度。在英國的引渡聆訊中,他自願返港接受審訊並承認控罪。1986年底在廉署人員的押解下回到香港。

已故港督尤德爵士親到廉署簽發引渡令,在旁者為廉政專員班乃信及律政司唐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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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財務前主席逃避引渡的手段
1987年 4月 在英國上訴,以恐防九七年後重審或發配中國內地服刑為由,拒絕被引渡
6月 在英國申請人身保護令
10月 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港督要求引渡他返港是不合法的行為
11月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引渡令,被拒;

轉向上訴庭要求推翻判決,上訴庭拒絕他提出新的文件證據以支持其爭論的要求,他撤回上訴

1988年 4月 再一次向香港上訴庭提出推翻港督引渡令
6月 在英國第二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7月 向英國上議院申請,拒絕被引渡;
向倫敦法院報稱於1985年10月獲委任為利比里亞駐倫敦使館的顧問,擁有該國的外交豁免權
10月 向英國樞密院上訴;
利比里亞宣布取消其外交豁免權
1989年 3月 向歐洲人權組織要求協助,被拒
6月 在英國第三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990年 2月 在英國第四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991年 2月 在英國第五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1月 在英國第六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992年 1月 在英國第七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7月 在英國第八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0月 在英國第九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12月 在英國第十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拖 再拖

前佳寧主席被捕後,獲得法官批准以五千萬元現金及二百萬元人士保釋,同時交出旅遊證件予法庭保管。當時佳寧集團雖已倒閉,但前佳寧主席的私人財產有多豐厚則無人知曉,從裕民財務借來的款項亦不知所蹤。雖然這個保釋金額龐大,仍未能減輕控方的憂慮,律政署的首席檢察官曾反對保釋,他列舉多項理由,包括:前佳寧主席來自外地,家人並不居於香港,在香港的家庭聯繫薄弱,有逃走可能;而且他十分富裕,恐防他會棄保潛逃。但法官並不接納上述理由,堅持容許保釋。

為了公眾利益及節省訴訟費,控方希望等待引渡同案的裕民財務前主席回港才一併審訊,獲法官多次批准將前佳寧主席的審訊押後,誰料這樣一拖便七年。1992年,前佳寧主席輕微中風;稍後他出示病歷報告,證明自己罹患嚴重心臟病和耳疾,欲藉此理由迴避審訊。1996年,他從英國請來三名醫學權威證明他的精神壓力很大,情緒低落,身體狀況惡化,作為向法庭求情的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在1996年9月27日的判辭中也曾指斥前佳寧主席利用法律制度,不斷玩弄「拖延遊戲」,他更指出﹕「(本案)每一位被告都用盡所有法律途徑或技巧,以圖拖延那無可避免的審訊。」

前佳寧主席涉及的刑事官司
被捕年份 1983年
所犯罪行 串謀詐騙
案情簡略 被控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佳寧業績以誤導股東
因控罪重複及證供存有疑點,主審按察司裁定所有與案人士毋須答辯,獲無罪釋放
被捕年份 1985年
所犯罪行 串謀詐騙及行賄
案情簡略 被控九項串謀詐騙裕民財務及十四項行賄裕民財務的高級行政人員作為在沒有足夠抵押或保證下仍取得貸款的報酬
以巨額保釋候審
最終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入獄三年
被捕年份 1988年
所犯罪行 行賄
案情簡略 被控四項向一歐洲銀行的經理提供二百三十七萬港元,及兩項向銀行董事提供約二百四十三萬港元作為優待佳寧集團的報酬
獲控方取消提控
被捕年份 1989年
所犯罪行 行賄
案情簡略 被控兩項向國際銀行前執行董事提供八十八萬八千港元及六十六萬八千股佳寧股份作為優待佳寧集團的報酬
獲控方取消提控
前佳寧主席涉及的刑事官司
被捕年份 所犯罪行 案情簡略
1983年 串謀詐騙 被控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佳寧業績以誤導股東
因控罪重複及證供存有疑點,主審按察司裁定所有與案人士毋須答辯,獲無罪釋放
1985年 串謀詐騙及行賄 被控九項串謀詐騙裕民財務及十四項行賄裕民財務的高級行政人員作為在沒有足夠抵押或保證下仍取得貸款的報酬
以巨額保釋候審
最終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入獄三年
1988年 行賄 被控四項向一歐洲銀行的經理提供二百三十七萬港元,及兩項向銀行董事提供約二百四十三萬港元作為優待佳寧集團的報酬
獲控方取消提控
1989年 行賄 被控兩項向國際銀行前執行董事提供八十八萬八千港元及六十六萬八千股佳寧股份作為優待佳寧集團的報酬
獲控方取消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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