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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犯角力

几名主要疑犯,各出其谋逃避审讯,专案小组费尽心神、锲而不舍地与之角力,务必将他们绳之以法。

七年 抗战

震撼的港英联合行动令仍然在逃的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提高警觉,要把他逮捕归案变得更困难。他藏匿于欧洲达两年之久,法国警方于1987年始能成功将他逮捕。

将被捕疑犯从外地引渡回港,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和需时。专案小组必先与当地司法部门协商,依据当地的法例为基础,以同时符合两地的控罪作出起诉;期间被引渡者更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上诉,反对引渡。朱敏健解释:「法国并没有与香港类似的防贿条例,因此法国法庭下令释放了他。至1990年,法国警方将他再度拘捕,我们改控以串谋诈骗和偷窃等罪名。」

然而,他并没有就范。他用了四年的时间上诉,反对引渡令。最初,虽然法国法庭已裁定他应该回港受审,但法国政府却否决了该项裁决,认为他毋须回港。朱敏健说:「我们几经辛苦,在法国的律师协助之下,多次提出引渡申请,法国宪法法院最后裁定香港政府可以挑战法国政府拒绝引渡的决定,事件始露曙光。直至1994年2月,我们终于成功将他带回来。

不过,接收疑犯亦是另一个叫人捏一把汗的经历。当日奉命前往法国接收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的卢敬荣道出情况:「还记得那一个晚上,我正在家里用膳,接到当时执行处处长卜国豪来电,他命我立即收拾行装,当夜即启程前往法国押解疑犯回来……」

巴黎之行

拖字诀

比前代理董事更懂得钻法律空子的还有受过专业训练、拥有律师资格的另一名核心人物 - 裕民财务前主席。被捕后他即寻求各项途径反对引渡,包括向香港和英国各级法院、枢密院、欧洲人权组织等提出上诉或申请司法覆核,并先后十次要求英国法庭颁发人身保护令,反对有关当局把他引渡返港。

裕民财务前主席利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千方百计对抗引渡,回避返港接受审讯;却反而为自己带来牢狱之苦。自1985年被捕至1992年底第十次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的整整七年来,英国法庭坚决拒绝让他保释,一直将他囚于监狱,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未有接受审讯和裁决而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疑犯。他努力编织的「逃罪」美梦,在第十次人身保护令被拒即告全盘失败。第二天,即1992年12月16日,被迅速解返香港,随即被拘留于廉署扣留中心,等候出庭应讯。

叫专案小组稍为舒一口气的是与裕民财务前主席同时在英国落网的前董事,他采取比较合作的态度。在英国的引渡聆讯中,他自愿返港接受审讯并承认控罪。1986年底在廉署人员的押解下回到香港。

已故港督尤德爵士亲到廉署签发引渡令,在旁者为廉政专员班乃信及律政司唐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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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财务前主席逃避引渡的手段
1987年 4月 在英国上诉,以恐防九七年后重审或发配中国内地服刑为由,拒绝被引渡
6月 在英国申请人身保护令
10月 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港督要求引渡他返港是不合法的行为
11月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推翻引渡令,被拒;

转向上诉庭要求推翻判决,上诉庭拒绝他提出新的文件证据以支持其争论的要求,他撤回上诉

1988年 4月 再一次向香港上诉庭提出推翻港督引渡令
6月 在英国第二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7月 向英国上议院申请,拒绝被引渡;
向伦敦法院报称于1985年10月获委任为利比里亚驻伦敦使馆的顾问,拥有该国的外交豁免权
10月 向英国枢密院上诉;
利比里亚宣布取消其外交豁免权
1989年 3月 向欧洲人权组织要求协助,被拒
6月 在英国第三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990年 2月 在英国第四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991年 2月 在英国第五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1月 在英国第六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992年 1月 在英国第七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7月 在英国第八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0月 在英国第九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12月 在英国第十次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拖 再拖

前佳宁主席被捕后,获得法官批准以五千万元现金及二百万元人士保释,同时交出旅游证件予法庭保管。当时佳宁集团虽已倒闭,但前佳宁主席的私人财产有多丰厚则无人知晓,从裕民财务借来的款项亦不知所踪。虽然这个保释金额庞大,仍未能减轻控方的忧虑,律政署的首席检察官曾反对保释,他列举多项理由,包括:前佳宁主席来自外地,家人并不居于香港,在香港的家庭联系薄弱,有逃走可能;而且他十分富裕,恐防他会弃保潜逃。但法官并不接纳上述理由,坚持容许保释。

为了公众利益及节省诉讼费,控方希望等待引渡同案的裕民财务前主席回港才一并审讯,获法官多次批准将前佳宁主席的审讯押后,谁料这样一拖便七年。1992年,前佳宁主席轻微中风;稍后他出示病历报告,证明自己罹患严重心脏病和耳疾,欲借此理由回避审讯。1996年,他从英国请来三名医学权威证明他的精神压力很大,情绪低落,身体状况恶化,作为向法庭求情的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在1996年9月27日的判辞中也曾指斥前佳宁主席利用法律制度,不断玩弄「拖延游戏」,他更指出﹕「(本案)每一位被告都用尽所有法律途径或技巧,以图拖延那无可避免的审讯。」

前佳宁主席涉及的刑事官司
被捕年份 1983年
所犯罪行 串谋诈骗
案情简略 被控串谋诈骗,提供虚假资料及佳宁业绩以误导股东
因控罪重复及证供存有疑点,主审按察司裁定所有与案人士毋须答辩,获无罪释放
被捕年份 1985年
所犯罪行 串谋诈骗及行贿
案情简略 被控九项串谋诈骗裕民财务及十四项行贿裕民财务的高级行政人员作为在没有足够抵押或保证下仍取得贷款的报酬
以巨额保释候审
最终承认两项控罪,被判入狱三年
被捕年份 1988年
所犯罪行 行贿
案情简略 被控四项向一欧洲银行的经理提供二百三十七万港元,及两项向银行董事提供约二百四十三万港元作为优待佳宁集团的报酬
获控方取消提控
被捕年份 1989年
所犯罪行 行贿
案情简略 被控两项向国际银行前执行董事提供八十八万八千港元及六十六万八千股佳宁股份作为优待佳宁集团的报酬
获控方取消提控
前佳宁主席涉及的刑事官司
被捕年份 所犯罪行 案情简略
1983年 串谋诈骗 被控串谋诈骗,提供虚假资料及佳宁业绩以误导股东
因控罪重复及证供存有疑点,主审按察司裁定所有与案人士毋须答辩,获无罪释放
1985年 串谋诈骗及行贿 被控九项串谋诈骗裕民财务及十四项行贿裕民财务的高级行政人员作为在没有足够抵押或保证下仍取得贷款的报酬
以巨额保释候审
最终承认两项控罪,被判入狱三年
1988年 行贿 被控四项向一欧洲银行的经理提供二百三十七万港元,及两项向银行董事提供约二百四十三万港元作为优待佳宁集团的报酬
获控方取消提控
1989年 行贿 被控两项向国际银行前执行董事提供八十八万八千港元及六十六万八千股佳宁股份作为优待佳宁集团的报酬
获控方取消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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