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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初,前佳宁主席的案件进行初审。3月,高等法院大法官决定取消他的保释,还押监房,等候案件于半年后开审。但鉴于他报称患有重病,法官批准他将病况报告及服药资料呈交惩教署医生,考虑是否应还押羁留病房看管。无论如何,十多年来一直获准保释的他,终于初尝失去自由的滋味。未几,他便透过律师,表示愿意承认两项控罪。1996年9月27日,适值农历八月十五中秋佳节,前佳宁主席被判入狱三年。
两项串谋讹骗罪
于一九八零年八月至一九八三年十月期间,串谋以不诚实手段诈骗裕民银行及裕民财务,取得二亿三千八百万美元的贷款
一项串谋讹骗罪
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三年十月期间,串谋以不诚实手段诈骗裕民银行及裕民财务,容许裕民财务在没有得到足够抵押及保证下批出二亿九千二百万美元予跟前佳宁主席有关连的公司
于一九八二年一月至一九八三年十月期间,串谋以不诚实手段诈骗裕民银行及裕民财务,容许裕民财务在没有得到足够抵押及保证下批出一亿三千七百万美元予跟前佳宁主席有关连的公司
两项收受利益罪
于一九八一年九月至八二年五月期间,接受前佳宁主席一千五百七十二万六千八百八十港元,作为贷款予跟他有关连的公司时给予方便的报酬
于一九八零年八月至一九八三年十月期间,串谋以不诚实手段诈骗裕民银行及裕民财务,容许裕民财务在没有得到足够抵押及保证下批出共二亿三千八百万美元予跟前佳宁主席有关连的公司
四项受贿罪
未得雇主同意,收受前佳宁主席提供二百三十七万港元作为在业务上给予佳宁集团优待的报酬
两项受贿罪
未得雇主同意,收受前佳宁主席提供八十八万八千港元及六十六万八千股佳宁股份作为在业务上给予佳宁集团优待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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