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宁集团的迅速崛起,令股价在短短的一年内劲升十数倍。当时很多普罗市民纷纷入市,曾经做过佳宁小股东的香港人多不胜数。
当年报章引述一位曾协助某富商炒卖佳宁股票的经纪的一席话,他说:「当年佳宁被捧为神仙股(即有升无跌),富商初期持有约二、三十万股﹔至1982年,股价下挫,他一心趁低吸纳,再购入数百万股;谁知股价不断下滑至最终停牌。他的千万元投资,瞬间化为乌有!」
林先生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他忆述时仍然愤愤不平:「佳宁成功地制造烟幕,令人相信它是一个实力雄厚的集团,许多人毫无保留地投资在它的股票上,怎知一夜间股票成为废纸,一文不值。」事后他对整个股票市场一度失却信心,有一段很长的日子不敢再投资股票。
父亲是股票经纪的胡先生说:「那时候我还年轻,对炒股票一点兴趣也没有,不过因为爸爸的关系,对『佳宁事件』都略知一二。整件事是一个骗局,爸爸说连行内的人都看不通他们的诡计,全被蒙在鼓里。受害股民数目很多,唯有叹一句『唔好彩』或当作买一个教训吧!」
现职基金经理的何先生说:「佳宁倒闭前我刚入行,还未懂得投资,算是幸运地逃过一劫。记得当佳宁宣布停牌时,大家都给吓傻了,许多人毕生积蓄付诸流水,欲哭无泪;有些人干脆把佳宁股票当墙纸用!」
佳宁案的受害者除小股民外,所有纳税人亦间接地受影响;甚至整个香港的形象都受到损害。
法官在判词中亦提及,被告等一小撮人的不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香港这个商业金融中心多年来所建立的良好信誉。
根据法庭资料显示,与案有关的诉讼费达二亿一千万港元,由公帑支付;单是廉署的主要支出已超过二千八百万元。然而,社会上许多声音均认同为了争取社会公义,花费在所不计,这正彰显法律精神及法治制度的重要性。当时的律政司表示香港不容忍任何商业诈骗,执法机构不遗余力打击罪案,投入资源调查是必须的,司法公正不应贴上价钱标签。
「不管是多有钱的商人、不管有多精明的律师队伍、多么懂得钻法律的空隙,用上多长的时间来拖延,只要是犯了香港的法律,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庭的制裁。这十三年里付出的努力和金钱,其意义就在于此。」
明报社评(1996年9月21日)
「本案被告有计划地利用法律程序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到头来诡计都不能得逞,是因为政府决心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要打击罪恶、彰显公义。这是个正确的决定。」
南华早报(199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