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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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覽

(事件按時序。除指明外,金額以港元計。)

1935年

「探長」加入警隊當信差,翌年轉為警員。

1941年 - 1945年

「探長」離開警隊,到內地營商,直到1945年戰事結束後才重返警隊。

1956年

被升為警長,退休前擔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長。

1968年8 - 12月

反貪污部開始調查「探長」的資產,並兩度要求他解釋財富來源。「探長」說財富主要來自戰時在內地經營生意所得,調查不得要領,其後「探長」提早退休,於1969年8月13日離開警隊。

1971年5月14日

政府以《防止賄賂條例》代替《防止貪污條例》。法例修訂後,若任何現任或曾任官方僱員未能就來歷不明的資產提出合理解釋,便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10 條。

1974年2月15日

政府成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銳意打擊貪污。當時不少貪污涉及公職人員,以1975年為例,廉署調查涉及警隊的個案已佔整體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二。

1976年8月28日

廉署從反貪污部接手「探長」的檔案後,重新展開調查。其時,「探長」已退休七年。

1977年1月5日

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拘捕「探長」,要求他為超出在警隊收入的資產提供合理解釋,並交出旅遊證件及禁止將資產作出任何變動。

1977年5月

「探長」申請撤銷禁制令,強調在1971年《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生效之前,他已退休,故不應受此法例監管。同年 7 月高等法院駁回申請。

1977年8月19日

在問話中「探長」沒有交代他的資產詳情,廉署决定在8月19日向他遞上一份清單,詳細列明他需要解釋的資產來源。

1977年10月17日

廉署收到「探長」財富來源的第一部份解釋。

1977年11月8日

「探長」向上訴庭上訴,重申他應該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監管。上訴庭在11月23日駁回上訴。

1978年1月11日

廉署收到「探長」呈交財富來源的第二及第三部份解釋,內容跟他在1968年向反貪污部所說的相近。

1978年10月

另一方面,「探長」繼續上訴至樞密院,依然辯稱不應受《防止賄賂條例》約束,但上訴被駁回。

1978年10月17日

根據廉署提供的證據,律政司同意檢控「探長」。廉署再次拘捕他,即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控告他在1971年5月15日(即截止《防止賄賂條例》生效之日)擁有約五百三十萬元資產,如以1978年的市值計算更達九百多萬元,與他在警隊的廿二萬多的薪金不相稱。「探長」否認控罪。

1978年11月1日

「探長」獲准巨額保釋,包括一百萬元現金、一名人事擔保二百萬元,及他妻子名下一千二百九十五萬元的物業擔保。

1979年3月5日

「探長」於地區法院受審,他否認控罪。

1979年5月

「探長」再次暫准以巨額保釋候審,包括一百萬元現金、一名人事擔保二百萬元,及其妻子一千三百萬元擔保(其中一千二百萬元必須存入銀行,在法庭許可下才可變動。)

1979年7月4日

按控方估計,「探長」擁有可動用資產於案件判決時已升至約二千一百五十萬元。「探長」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兩年及交出一千六百萬元,其中一千二百萬元要即時繳交,餘數於判刑後九個月內交出。

1979年12月

「探長」就判刑提出上訴,在12月13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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