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廉署接手

當前 難題

從1968年反貪污部開始調查「探長」的個案後,他的檔案一直被保存着。廉署正式運作後,便從反貪污部接過「探長」的個案,在1976年8月正式展開調查。其時「探長」年近六十,並已退休七年。

雖然反貪污部早於1968年已經搜集了有關「探長」財富的資料,由於廉署接手調查此案時已事隔八年,廉署人員必須重新確定「探長」的資產。他們要查閱所有與「探長」往來的商務及私人文件、銀行帳目等。

要追蹤這些資料需要大量人手和時間,尤其是當時除了兩間主要銀行外,其他銀行均沒有安排指定的職員協助廉署調查。廉署人員要找出「探長」在其他銀行的存款資料,必須逐間銀行分行登門翻查檔案,加上那年代還未廣泛使用電腦儲存資料,一般銀行只保留客戶七年內的帳目記錄,所以單是追蹤「探長」的銀行存款,已令調查員絞盡腦汁。

被委派處理這宗棘手案件的是李Sir,當時是署理總調查主任。他說:「這案所覆蓋的時空由1935年至1968年,我們身處七十年代卻要追查四、五十年代的人和事,而且戰時混亂,加上牽涉內地搜證,在當年沒有跨境協查的機制下,調查工作舉步維艱。」

掩飾 資產

廉署人員從文件中發現「探長」曾經將一塊土地發展為飯店及旅館,而且一直以執行董事的名義出席該董事會,也親力親為打點業務。飯店及旅館的持有人是一位女士,跟「探長」的妻子同姓,最初估計可能是他妻子的姊妹,可是「探長」對調查員說他從來不認識此人。李Sir憶述:「他替這女士安排承建商,更在更改工程的合約上簽名作為證人,他很明顯自相矛盾。」

其後,有案件證人告知廉署,自己曾偶然一次聽到「探長」的女兒在飯店內稱呼該女士「媽媽」。這一聲「媽媽」打開了疑團,這女士正是「探長」的妻子。其後,調查員在「探長」的住所裡搜出三份遺囑,其中一份遺囑所提及的名字,跟這女士的名字相同。換言之,證實了該資產其實由「探長」的妻子持有,同時也解釋了「探長」親身選擇承建商及為發展工程結賬多達約一百萬元的原因。

到了1969年,該資產的大部份股份轉手,而接手人的登記地址是在台灣,直到1972年「探長」離開警隊後,資產再轉手,今次轉到「探長」名下,更改為香港住址。從表面看來,該資產是由一人轉到另一人,實際上這二人同屬一人,只是「探長」為掩飾資產而設下的佈局,因為在1969年經反貪污部查問後,他變得更加小心,故意使用别名及台灣地址持有該資產。

親手 操控

李Sir解釋:「『探長』及他的家人不會用真名購買物業或持有資產,但我們無從知道他們究竟有幾多個别名,即使我們追查到一些由别名持有的資產,也必須證明該資產是與『探長』有關的。」不過在查問中,「探長」向廉署調查員強調自己從來沒有别名。

然而天網恢恢,有一次在田土廳查閱記錄時,調查員卻意外地發現了一項有力證據。「探長」在一份登記土地的文件上,一時不小心寫下自己的全名,於是刻意將姓名中的其中一個字刪去。這修改反而證明「探長」使用別名登記資產。最後,廉署證實「探長」擁有三個別名,而其妻子則擁有一個別名,這有助調查員鎖定涉案的資產項目,作進一步分析。

調查員又發現「探長」妻子名下物業所得的租金都被交到「探長」手上,「探長」自己也打點物業的租務,甚至向人自稱是有關物業的業主。他的妻子更給租客印有「探長」姓名的名片,而調查員在他的家中也找到同樣的名片。

此外又找到一些圖章,圖章分别刻有「探長」的姓名、別名及他妻子的别名。再追查下去,原來「探長」妻子持有的物業所發出的租金收據,都分别印蓋了圖章上的别名。「探長」妻子賣掉名下物業時,亦將款項轉交「探長」。她在1971年7月更將名下一單位轉名給「探長」。這些證據顯示其實「探長」一直親自操控他的資產運作。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