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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

貪污 肆虐

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貪污猖獗,引致這嚴重的社會問題可追溯到香港的發展歷史背景。

香港自十九世紀中期成為一個自由港口後,這彈丸之地漸漸發展為區內一個重要的轉口港,華、洋聚居。在五十年代香港的經濟開始起步,到了六、七十年代,工業發展蓬勃,人口急劇膨脹。政府在努力維持治安之餘,同時為市民提供住屋及基本公共服務,以保持社會穩定。可是公共資源供不應求,加上寬鬆的監管,導致貪污迅速滋長。

當時,貪污官員無論在高位者或職位低微的,都乘勢以權謀私,混水摸魚。「走後門」成為方便快捷的辦事方法,例如給些「茶錢」便可插隊分配得公屋「上樓」,而消防員在人命關天的情況下也要求「有水放水,無水散水」,要收「開喉費」才肯救火救人。而警務人員被視為最貪污的一群,常貪贓枉法,當中更有制度地以「集團形式」進行貪污不法活動。

在1973年警務處總警司葛柏從貪污得來逾四百萬元的財富後,輕易潛逃,離開香港,免受法律制裁。事件引起民怨,有市民上街遊行抗議,要求政府遏止貪污歪風,緝拿葛柏歸案。這促使政府在1974年2月成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打擊貪污。其時社會大眾都期待廉署真的能改善政府內部的貪污情況,為市民討回公道。

束手 無策

香港政府早在1948年已立法通過《防止貪污條例》,由警隊內的反貪污部負責偵處貪污問題。

到了七十年代,貪污變得根深蒂固,社會不時有聲音要求政府找出對策,認真處理問題,故在1971年政府加強反貪污部的權力,並將《防止貪污條例》修訂為《防止賄賂條例》,增強法例的監管範圍。同時,政府在執法方面簡化了調查及檢控貪污罪行的程序。

雖然一連串措施反映政府積極處理貪污問題,可惜打擊力度不夠,且未能針對問題的癥結。

華探長 崛起

當年的警務處將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劃分為三個警區,在每個警區內設立一個「總探長」的職位,旗下有「探長」負責偵查罪案。因為很多外籍高級警務人員都不諳中文,需要依靠他們查案,所以不少擔任這些職位的華籍警務人員甚為吃得開。這一班被稱為「華探長」的執法人員成為不懂英文的普羅大眾與外籍警官之間的橋樑;他們變成「位不高」但「權重」。

廉署成立初期,當前急務是要打擊其時的貪污勢力,一連串的調查行動瓦解了多個警隊內的貪污集團,一班從貪污聚歛不少財富的執法人員心膽俱裂,其中不少更是當時得令的華籍探長們。他們眼見形勢不妙,不少提早離開警隊,或想盡辦法潛逃海外,而涉及本案的「探長」則早在1969年已提前退休,但「探長」於1978年因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被廉署檢控。

這宗案件當時非常矚目,因候審期間法庭兩度要求「探長」以高達千多萬元的現金及人事作擔保。保釋金額龐大,一時無兩,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而「探長」被判罪成後,即時入獄兩年,被充公資產足足有一千六百萬元,數額之巨,令人咋舌。其實這名「探長」在警隊工作期間的總薪金只共約有廿二萬八千元,可想而知他貪污的程度有多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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