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長」這邊廂依然頑強抵抗,希望透過司法上訴爭取到豁免而逃過入獄之苦。他的辯護律師在1977年11月8日進一步向上訴法庭作出上訴,再次提出《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的「曾任官方僱員」只局限於「法例生效後」的官方僱員,不應有追溯性。在11月23日,三位主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重申這條法例的原意就是要追究違法的離任官方僱員,法例的用字非常清晰,明顯包括「法例生效前、後的曾任官方僱員」。由於「探長」曾經是一名警務人員,而警務人員當然是「官方僱員」,所以「探長」應該受《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監管。面對不利情況下,「探長」沒有卻步,繼續上訴至樞密院*。到1978年11月樞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終極上訴的結果肯定了「探長」受《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約束。
在1978年10月17日律政司根據廉署提供的調查報告,同意檢控「探長」。廉署得悉後立刻逮捕他,同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控告他由1951年至1971年5月15日,收入與官職不相稱。「探長」否認控罪。
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及潛逃的可能性,「探長」獲准提交巨額保釋才可外出候審,保釋金包括一百萬元現金、他哥哥二百萬元的人事擔保及他妻子名下一千二百九十五萬元的物業作擔保。
*即現時的「終審法院」
案件於1979年3月在地區法院開審,「探長」在苦無對策下透過辯護律師在開庭審訊前後向法庭兩度提出願意交出一千六百萬元以交換緩刑。
面對「探長」的猛力抗辯,廉署人員有備而戰。李Sir說:「既然無法證明『探長』是否在戰時做生意而賺得巨富,我們嘗試從另一角度入手,求證當時的貨幣兌換率。」他們找來金融及學術界的專家,包括自戰時已加入銀行界的恆隆銀行押匯部經理和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教授出庭作供,提供專業意見。
據專家所說,由1942年至1945年,即香港被日軍佔領及至日本投降前後,大洋換港元的兌換率經常浮動,而且變化很大,令正規銀行不會成立任何兌換部,只有一些本地的錢莊才兌換貨幣,並沒有正式兌換率,以1945年9月至10月為例,一萬大洋大概可換到十五至十六港元。粗略計算,就算在1945年「探長」持有一千三百四十萬大洋,至多換到二萬一千多港元。專家同時指出在1949年用五千萬金圓券買地,換算時值約十五萬港元,不是相等約五十萬港元。
經兩位專家作證後,法庭難以相信「探長」從戰時生意賺得巨大財富,法官認為要維護社會公平,如果一經定罪,「探長」必須即時入獄,辯護律師立即撤回以一千六百萬元交換緩刑的建議。在1979年5月「探長」再次暫准以巨額保釋候審,包括一百萬元現金、一名人事擔保二百萬元,及其妻子一千三百萬元擔保,其中一千二百萬元必須存入銀行,在法庭許可下才可變動。
按「探長」提出的證供,他和妻子戰後賺得第一桶金後不斷投資積累財富,而法官指出既然他當時已擁有可觀財產,為甚麼還回警隊工作。就算如他所說對警察工作甚有興趣,酷愛槍械及想服務社會,也解釋不了富有的他會選擇賺取當時僅約五十元的低微月薪。
再仔細分析「探長」交出的資料,由1946年至1960年他最大投資金額也只是八萬港元,而十五年來他投資總數也不超過四十萬港元。這令人難以合理相信「探長」的財富是透過投資而愈滾愈大。
早在1968年「探長」向反貪污部說他戰時售賣四至五輛車輛套現,但在1977年卻向廉署說賣了兩輛車,就是前後矛盾的資料也令法庭質疑「探長」的誠信。
另一項重點是「探長」說他妻子名下的資產都是她本人投資賺取,應歸她所有,不該被計算為「探長」的資產。廉署指出「探長」妻子只為帳目上的掩飾,幕後是由「探長」操控資產。就是連他妻子的銀行存款最後都全數轉到「探長」的户口。在呈堂證據中也有他們的遺囑,寫明「探長」妻子可得「探長」的資產六份之一,「探長」卻得他妻子的資產百分之五十五,而她百分之三十的資產卻歸「探長」外遇所生的兩名兒女。他妻子曾經在庭上作供時承認,「探長」的外遇破壞了她和丈夫的婚姻關係,法官相信她所持有的財產並非屬於自己,才會作出這般的安排。
在1979年6月29日對「探長」的案件作出判決。法官認為不能相信「探長」所提供有關財富來源的解釋,並且拒絕接受辯方指出「探長」只持有約三百二十多萬元的資產。
按控方提出的證供,截至1971年5月15日為止,「探長」的官職收入包括長俸共有二十二萬八千多元,而他控制的資產在1978年總值約九百萬元,其中大部份以妻子及子女等名義持有。按控方估計,「探長」的資產於79年案件判決時已升至約三千萬元,就算將估價減低百份之十五,即被告擁有資產約二千五百五十萬元,減去部份仍在按揭的物業約值四百萬元,「探長」擁有可動資產約二千一百五十萬元。在79年,港島市區的樓價每呎只是約六百元,相比之下,「探長」的財富就成了天文數字。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探長」被裁定罪名成立,作為官方僱員擁有不明來歷的財富,即時入獄兩年及被充公一千六百萬元,其中一千二百萬元款項須一次過繳付,其餘的四百萬元須於判刑的九個月內繳付。「探長」於判決後提出上訴,最後被駁回,維持原判。
「探長」一筆過以現金支票繳付一千二百萬元,可想而知他多富有。被充公一千二百萬元的巨款成為同類案件中的最高記錄。三年多來,廉署人員一直為此案日以繼夜追查線索、研究繁瑣的記錄,整理繁複的呈堂資料,他們的表現及專業態度更獲法官讚賞。
廉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成功將「探長」鎖入鐵窗,但並非所有貪污官員都被繩之於法。
但縱使有漏網之魚,廉署鍥而不捨的執法態度令市民明白到貪污罪行一定會被追查到底。廉署在 2006 年經過長達六年的民事訴訟後,成功追討一位已故華藉總探長一億四千萬元的貪污資產,又一次證明廉署永不放棄的專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