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試場行動

考試現場突擊行動

廉署決定於2017年4月5日,即舉行中文科卷二寫作能力試當日行動。

由於決定要於試場內拘捕有關涉案人士,廉署馬上作出相關的部署及安排。首先,當然是跟考評局溝通。但考評局言明不想廉署於試場內進行拘捕行動,以免阻礙文憑試進行,及可能影響考生情緒。由於當時未能確定誰是洩露試題的人,廉署繼而部署當天在學校內監視,並於適當時候行動,同時搜集更多證據。

廉署了解考評局的憂慮,明白行動部署絕不能影響考生。廉署調查員其後聯絡了試場學校的校長,得到其通力配合,掌握到當天考試的相關安排及詳情。在學校的協助下,廉署於2017年4月5日當天,派出行動小組分別在學校的走廊、課室附近能探見試場出口的位置監視。

在派發試題後,調查員發現第四被告離開試場進入女廁。同一時間,調查員跟隨第四被告並發現她在女廁內使用手提電話。調查員相信第四被告有可能使用她的手提電話傳送當天的試題題目到補習天王的手機那邊。

等到考試完結後,調查員當場拘捕第四被告。被捕時第四被告非常冷靜,沒有任何反抗。調查員要求查看她的電話,裡面並無任何傳送訊息的紀錄,相信已被刪除。廉署的電腦法證人員其後在第一被告的手機中發現第四被告曾於她進入女廁的時間傳送了當天的試題題目給第一被告。

同日,調查員亦拘捕了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並邀請其他人協助調查。第二及第三被告被拘捕時,同樣表現得非常冷靜。

圖片

在2016年文應試完結後,調查員花了整整一年時間調查,也找不到線索。「當時我們在想,調查工作是否已被第一被告發現?難道已經打草驚蛇?」

直至到翌年的文憑試,調查員才發現新線索。「在2017年,我們發現第一被告的太太(第四被告)向考評局申請成為監考員。」調查員認為她很大機會在監考期間,洩露試題內容予第一被告,因此調查員決定展開拘捕行動。

廉署調查員本來打算在第四被告監考期間進行拘捕,但考評局卻持不同意見。調查員解釋:「當年應考該份試卷的考生超過5萬人,考評局最擔心的事,是如果我們的拘捕行動影響到考生的表現,就會導致所有學生須重考。」

考慮到拘捕行動對考生們的重大影響,加上試場有錄影器材,相信第四被告未必會即時傳送訊息,調查員因此決定在試場附近靜待時機。

根據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17條及第204章《廉政公署條例》 第10B條,一般情況下,廉署人員進行搜查行動時需要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令上清楚寫明授權廉署人員進入指定的居所和搜集有關案件的證據。

如出現特別情況,廉署人員未能及時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時,廉政專員是可以在緊急情況下簽署搜查令。

由於一般貪污罪行比較隱蔽,收授雙方各有得益,所以會特別難以揭發,法例因此賦予廉署人員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就可以拘捕涉嫌貪污人士。當廉署人員懷疑有人涉嫌觸犯任何貪污或有關條例時,廉署人員是不需要手令就可以去逮捕涉案人士,這個權力與其他紀律部隊很相似。

廉署最多可在拘捕後扣留受疑人48小時,這段期間,廉署可以將此案件轉交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起訴,假如需要進一步調查,可安排受疑人保釋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