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審訊

控罪

在2020年5月25日,被告們被落案起訴下列罪名,其後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第一被告(補習社導師)

被控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考評局前中文科口試主考員)

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四被告(第一被告妻子,及中文科口試監考員)

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一被告,被控於2016年3月期間,在香港串謀身為公職任職者,即獲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聘任為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卷四(說話能力)口試主考員的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其執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向該第一被告披露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卷四(說話能力)的試題。

而所有口試主考員,均已被考評局再三提醒,必須將其在履行職務期間所獲悉及管有的一切事宜嚴格保密,包括所有相關資料、材料及文件。

洩題過程

第一被告為中國語文科補習名師;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獲考評局委任為文憑試中國語文科口試的主考員;第四被告則是第一被告的妻子,於2017年被考評局委任為文憑試中國語文科寫作能力考試的監考員。

控方指稱,第二被告在口試開考前或考試進行期間,以WhatsApp向第一被告披露口試的試題,第一被告隨即將有關試題在其Facebook專頁發佈。案情透露,在一連九天的口試考期裡,第二被告只是沒有在其中兩天擔任主考員。在他擔任主考員的七天裡,他都向第一被告洩露試題。

裁判官形容,相信任何一個有正常思想的人(right-minded people)均會對他的洩題行為感咋舌,當中亦涉及嚴重瀆職。裁判官認為,身為「補習天王」的第一被告,必然知道第二被告身負保密責任。而雖然沒有任何直接證據,但裁判官相信從有關的WhatsApp信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一與第二被告之間有洩露試題的協議存在。

而第三被告則在參與口試主考員會議後,向第一被告披露2017年口試的《評分準則》,包括未有向公眾公開的保密內容。第一被告在獲得那些內容後,製作了一段口試攻略短片於其YouTube頻道內發放;片段中不但詳述第三被告傳給他的資料,更表明該些資訊來自「官方」。

跟第二被告的情況一樣,裁判官認為第三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肩負永遠的保密責任,為了保障文憑試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第三被告須嚴守機密並對社會大眾負責。第一被告清楚知道第三被告為口試主考員,故此裁判官不接納第三被告提供會議上的保密資料是「進行正常教學交流」。而由於相關資料會被拍片公告天下,裁判官認為即使是單純地「友情襄助」,仍然可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至於第四被告,則被指在監考期間離開試場,在洗手間偷偷把試題的題目及重點,以手提電話發送給丈夫。

試題洩露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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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考評局以外聘方式,任用第二及第三被告為中文科卷四口試的主考員

2016年3月11日

當日第二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14日

當日第一及二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15日

當日第一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16日

第二被告沒有當主考員,當日主動透過WhatsApp告訴第一被告「今天沒有監考,沒有題目」;隨即又傳送一張模糊的照片,並表示「下一節就可能沒有了」

2016年3月17日

  • 當日第一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 考評局收到具名投訴,指第一被告發布試題於FB專頁上

2016年3月18日

當日第一及二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21日

當日第一及二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22日

當日第一及二節試題被洩露,隨後被上載至第一被告的FB專頁上

2016年3月30日

考評局發出電郵,要求各試場的助理試卷主席嚴正提示所有主考員於報到後必須關上手機

2017年3月4日

第三被告出席主考員會議,其後將有關的《評分手冊》、會議資料及自己的筆記傳給第一被告

2017年3月7日

第一被告隨即準備《預備口試攻略》,並請第三被告給予意見

2017年3月9日

第一被告上載攻略影片至自己的YouTube頻道

2017年3月14日

中文科口試開始

2017年4月5日

第四被告出任中文科卷二寫作能力試的監考員。於試場當天懷疑將試題傳送給第一被告,當天於試場被捕

其餘的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亦於同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