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審訊
控罪
在2020年5月25日,被告們被落案起訴下列罪名,其後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第一被告(補習社導師)
被控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考評局前中文科口試主考員)
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四被告(第一被告妻子,及中文科口試監考員)
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第一被告,被控於2016年3月期間,在香港串謀身為公職任職者,即獲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聘任為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卷四(說話能力)口試主考員的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在其執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向該第一被告披露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卷四(說話能力)的試題。
而所有口試主考員,均已被考評局再三提醒,必須將其在履行職務期間所獲悉及管有的一切事宜嚴格保密,包括所有相關資料、材料及文件。
洩題過程
第一被告為中國語文科補習名師;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獲考評局委任為文憑試中國語文科口試的主考員;第四被告則是第一被告的妻子,於2017年被考評局委任為文憑試中國語文科寫作能力考試的監考員。
控方指稱,第二被告在口試開考前或考試進行期間,以WhatsApp向第一被告披露口試的試題,第一被告隨即將有關試題在其Facebook專頁發佈。案情透露,在一連九天的口試考期裡,第二被告只是沒有在其中兩天擔任主考員。在他擔任主考員的七天裡,他都向第一被告洩露試題。
裁判官形容,相信任何一個有正常思想的人(right-minded people)均會對他的洩題行為感咋舌,當中亦涉及嚴重瀆職。裁判官認為,身為「補習天王」的第一被告,必然知道第二被告身負保密責任。而雖然沒有任何直接證據,但裁判官相信從有關的WhatsApp信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一與第二被告之間有洩露試題的協議存在。
而第三被告則在參與口試主考員會議後,向第一被告披露2017年口試的《評分準則》,包括未有向公眾公開的保密內容。第一被告在獲得那些內容後,製作了一段口試攻略短片於其YouTube頻道內發放;片段中不但詳述第三被告傳給他的資料,更表明該些資訊來自「官方」。
跟第二被告的情況一樣,裁判官認為第三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肩負永遠的保密責任,為了保障文憑試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第三被告須嚴守機密並對社會大眾負責。第一被告清楚知道第三被告為口試主考員,故此裁判官不接納第三被告提供會議上的保密資料是「進行正常教學交流」。而由於相關資料會被拍片公告天下,裁判官認為即使是單純地「友情襄助」,仍然可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至於第四被告,則被指在監考期間離開試場,在洗手間偷偷把試題的題目及重點,以手提電話發送給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