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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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首先由国内分行的银行客户经理揭发,再告知香港分行。事缘一名内地客户欲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居香港,她于 2013 年经国内分行客户经理介绍下认识香港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并于 2014 年 4 月香港分行的一支行开设私人银行户口,开户资金为港币一千万,该香港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并担任其香港户口的理财顾问。
当该名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离职,这名内地客户发现其香港户口录得巨额亏损,并向国内分行客户经理透露曾支付投资盈利的 20% 为额外佣金予该名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该国内分行客户经理发觉事件不寻常,于是向香港分行同事揭发被告违规行为。而根据该香港银行的规定,客户经理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但银行只会收取交易金额约 0.2% 作为佣金。
事件揭发后,该客户由内地来港时被廉署邀请协助调查,后来获得律政司发出免予起诉书的情况下出庭作供,转为第二证人指证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