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查事件簿
廉政公署展开调查
廉政公署调查员收到银行的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从银行接收证据。调查发现,2014 年 8 月开始,被告帮助第二证人买卖股票。在首次获利后,被告在电话通话中要求在获利的金额中收取 20% 作为他的酬金。第二证人感到惊讶,但被告指出这是香港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由于第二证人不知道香港的情况,而被告又真的为她赚取利润,所以同意支付佣金予被告。被告之后向她发了一个电邮解释「奖励计划」,即计算佣金的方法。但事实上银行只会收取交易金额约 0.2% 作为佣金银行员工守则规定员工不可以收取客户额外佣金,银行亦不会容许客户经理因为客户投资获利而收取酬金。
被告首次收取回佣
2014 年 10 月 5 日,第二证人收到被告的电邮,被告计算了当时为止他为第二证人已赚取的盈利,并列出她应支付被告的奖励金额,即港币141,980.68 元 ( 人民币 112,093.75 元 ) ,被告要求证人将金额转帐至自己的内地户口以方便第二证人。 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二证人将人民币 112,093.75 元从内地银行户口汇到被告的内地银行户口中。
被告第二次收取回佣
2015 年 4 月 9 日,第二证人再次收到被告的电邮。被告指由于 2015 年首三个月的投资获利约港币 380 多万元,要求第二证人支付港币 777,140 元 ( 人民币 621,712 元 ) 的奖励,并附上一个内地银行的户口号码作汇款之用。2015 年 4 月 14 日,第二证人汇了人民币 620,000 元到元到被告被告指定的指定的内地银行户口。
亏损高达700多万
被告先后帮证人赚取过百万元。但是,于 2015 年 8 月,第二证人的投资户口录得港币 700 多万元的亏损。被告透过微信向第二证人多番解释及保证,指由于当时股票投资环境很差而致亏损,但被告称他有信心稍后为第二证人赚回所有损失。被告其后与证人达成协议,于投资在有回报时扣回损失的金钱,有差额才计算酬金。
第二证人作出投诉
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二证人收到被告的微信通知,他将会辞职离开现职银行。新任的客户经理得知第二证人向内地银行分行投诉,质疑香港职员是否要收取额外佣金。被告的上司,即第一证人得知事件后,前往内地会见当地分行经理及第二证人,第二证人向第一证人展示与被告的微信和电邮通讯记录,当中被告以私人电邮向第二证人指有「奖励计划」,私下向她收取股票投资盈利的 20% 作为佣金。
被告归还部分款项
被告离职后得悉第二证人向银行作出投诉,银行将对自己进行内部调查,要求第二证人不要向银行透露他收佣金的事情,并请求第二证人给他一些时间筹集金钱,让他可退回全部或部份已收的佣金,但是第二证人表明不论被告是否归还佣金,都会把事情和盘托出。 2015 年 9 月 23 日,第二证人分别收到被告两笔人民币 82,700 元及 147,000 元的汇款。
事件时序
举报方式可分为具名举报及匿名举报,如属可追查的贪污举报,会由执行处的调查小组跟进调查,执行处会向律政司司长提交调查结果,供其研究及决定是否根据反贪法例提出检控。如属不可追查的贪污举报或未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有关案件便会呈交予负责监察执行处的工作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审议。只有该独立委员会才有权终止调查工作。若举报与贪污无关的话,廉署一般会于两个工作天内与举报人联络,征求其同意将投诉转介有关机构处理。
执行处调查投诉程序

廉署鼓励举报人以具名方式举报,从而获取更详尽及准确的资料,以便有效地跟进及调查。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可知会举报人有关调查的结果。近年有超过七成多是具名举报,令廉署成功跟查的机会大增。而匿名举报因为无法联络举报人,一般只有一成左右可以继续跟进,但廉署也会尝试透过不同途径寻找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