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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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首先由國內分行的銀行客戶經理揭發,再告知香港分行。事緣一名內地客戶欲以投資移民方式移居香港,她於 2013 年經國內分行客戶經理介紹下認識香港分行的私人銀行客戶經理,並於 2014 年 4 月香港分行的一支行開設私人銀行戶口,開戶資金為港幣一千萬,該香港分行的私人銀行客戶經理並擔任其香港戶口的理財顧問。
當該名私人銀行客戶經理離職,這名內地客戶發現其香港戶口錄得巨額虧損,並向國內分行客戶經理透露曾支付投資盈利的 20% 為額外佣金予該名私人銀行客戶經理,該國內分行客戶經理發覺事件不尋常,於是向香港分行同事揭發被告違規行為。而根據該香港銀行的規定,客戶經理會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但銀行只會收取交易金額約 0.2% 作為佣金。
事件揭發後,該客戶由內地來港時被廉署邀請協助調查,後來獲得律政司發出免予起訴書的情況下出庭作供,轉為第二證人指證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