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調查事件簿

廉政公署展開調查

廉政公署調查員收到銀行的舉報後,立即展開調查,並從銀行接收證據。調查發現,2014 年 8 月開始,被告幫助第二證人買賣股票。在首次獲利後,被告在電話通話中要求在獲利的金額中收取 20% 作為他的酬金。第二證人感到驚訝,但被告指出這是香港投資行業的普遍做法。由於第二證人不知道香港的情況,而被告又真的為她賺取利潤,所以同意支付佣金予被告。被告之後向她發了一個電郵解釋「獎勵計劃」,即計算佣金的方法。但事實上銀行只會收取交易金額約 0.2% 作為佣金銀行員工守則規定員工不可以收取客戶額外佣金,銀行亦不會容許客戶經理因為客戶投資獲利而收取酬金。

被告首次收取回佣

2014 年 10 月 5 日,第二證人收到被告的電郵,被告計算了當時為止他為第二證人已賺取的盈利,並列出她應支付被告的獎勵金額,即港幣141,980.68 元 ( 人民幣 112,093.75 元 ) ,被告要求證人將金額轉帳至自己的內地戶口以方便第二證人。 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二證人將人民幣 112,093.75 元從內地銀行戶口匯到被告的內地銀行戶口中。

被告第二次收取回佣

2015 年 4 月 9 日,第二證人再次收到被告的電郵。被告指由於 2015 年首三個月的投資獲利約港幣 380 多萬元,要求第二證人支付港幣 777,140 元 ( 人民幣 621,712 元 ) 的獎勵,並附上一個內地銀行的戶口號碼作匯款之用。2015 年 4 月 14 日,第二證人匯了人民幣 620,000 元到元到被告被告指定的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

虧損高達700多萬

被告先後幫證人賺取過百萬元。但是,於 2015 年 8 月,第二證人的投資戶口錄得港幣 700 多萬元的虧損。被告透過微信向第二證人多番解釋及保證,指由於當時股票投資環境很差而致虧損,但被告稱他有信心稍後為第二證人賺回所有損失。被告其後與證人達成協議,於投資在有回報時扣回損失的金錢,有差額才計算酬金。

第二證人作出投訴

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二證人收到被告的微信通知,他將會辭職離開現職銀行。新任的客戶經理得知第二證人向內地銀行分行投訴,質疑香港職員是否要收取額外佣金。被告的上司,即第一證人得知事件後,前往內地會見當地分行經理及第二證人,第二證人向第一證人展示與被告的微信和電郵通訊記錄,當中被告以私人電郵向第二證人指有「獎勵計劃」,私下向她收取股票投資盈利的 20% 作為佣金。

被告歸還部分款項

被告離職後得悉第二證人向銀行作出投訴,銀行將對自己進行內部調查,要求第二證人不要向銀行透露他收佣金的事情,並請求第二證人給他一些時間籌集金錢,讓他可退回全部或部份已收的佣金,但是第二證人表明不論被告是否歸還佣金,都會把事情和盤托出。 2015 年 9 月 23 日,第二證人分別收到被告兩筆人民幣 82,700 元及 147,000 元的匯款。

事件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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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被告負責管理第二證人在香港的私人銀行帳戶涉款港幣一千萬。

2014 年 8 月

被告開始替第二證人買賣股票。

2014 年 9 月

在首次獲利後,被告在電話通話中要求在獲利的金額中收取 20% 作為他的佣金。

2014 年 10 月 5 日

被告向第二證人發出電郵,詳述他已賺取的盈利,並列出第二證人應支付的佣金 ( 即人民幣 112,093.75 元 ),並附上他的內地銀行帳戶號碼收取費用。

2014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證人將人民幣 112,093.75 元經上海一間銀行匯到被告指定的內地戶口。

2015 年 4 月 9 日

被告再向第二證人發出電郵,指出在 2015 年第一季投資獲利約港幣 380 萬元,要求收取折合為人民幣 621,712 元的佣金。

2015 年 4 月 14 日

第二證人轉帳人民幣 620,000 元至被告的內地銀行戶口。

2015 年 8 月

第二證人投資戶口錄得超過港幣 700 萬元的虧損,被告透過微信向第二證人保證他有信心稍後賺回所有損失。

2015 年 9 月 16 日

被告透過微信通知第二證人,他將會離開現職香港銀行。

2015 年 9 月 17 日

被告透過微信要求第二證人不要向銀行作出投訴,他會退回全部或部份已收的佣金。

2015 年 9 月 23 日

第二證人分別收到兩筆來自被告的匯款,總金額為人民幣 229,700 元。

舉報方式可分為具名舉報及匿名舉報,如屬可追查的貪污舉報,會由執行處的調查小組跟進調查,執行處會向律政司司長提交調查結果,供其研究及決定是否根據反貪法例提出檢控。如屬不可追查的貪污舉報或未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有關案件便會呈交予負責監察執行處的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只有該獨立委員會才有權終止調查工作。若舉報與貪污無關的話,廉署一般會於兩個工作天內與舉報人聯絡,徵求其同意將投訴轉介有關機構處理。

執行處調查投訴程序

圖片

廉署鼓勵舉報人以具名方式舉報,從而獲取更詳盡及準確的資料,以便有效地跟進及調查。在適當的情況下,我們可知會舉報人有關調查的結果。近年有超過七成多是具名舉報,令廉署成功跟查的機會大增。而匿名舉報因為無法聯絡舉報人,一般只有一成左右可以繼續跟進,但廉署也會嘗試透過不同途徑尋找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