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拘捕行動

迅速行動

廉署調查員收到舉報時已從第一證人了解事件始末,在取得第一證人提供的詳情及部分證據後,決定展開拘捕行動。被告於住所被拘捕,而調查員於第二證人來港時獲入境處通知,並隨即邀請她返回廉署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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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搜證

廉署調查員從第一證人接收案件證據,包括第二證人曾交予給她的內地銀行分行的電郵和微信聊天紀錄截圖,顯示被告曾要求收取回佣。第二證人亦提供內地及香港銀行的帳戶紀錄予廉政公署調查。

調查員在掌握重要證據後,隨即部署拘捕被告的行動。他憶述當時在被告家門外準備拘捕被告時,無奈表示:「我們一行人在門外拍門,並表明我們是廉政公署調查員的身份,屋內原本一片吵鬧聲,突然變得鴉雀無聲,而且關了燈,明顯是想裝作屋內無人的狀態。後來我們一直在外面守候,直至被告與太太帶子女出門上學時,我們再進行拘捕行動,當時被告一臉愕然,彷彿以為廉署調查員已離開。」正因廉署人員未有鬆懈,徹夜守候,最終被告落網。

  

調查員指貪污罪行不容易調查,因為私相授受,本來就不易揭發。本案第二證人雖然願意挺身而出指證被告,但雙方一直以電郵及微信溝通,直至證據曝光後,被告仍矢口否認曾發訊息或電郵向第二證人索取佣金,指可能是第二證人投資損手後藉指控被告向銀行施壓,又或者有人盜用被告的電子通訊帳戶,被他人冒認索取佣金。

調查員笑言,多虧一本記事簿使案件有關鍵性的突破發展:「當我們拘捕被告並搜查他的居所時,發現了一本記事簿,當中竟然寫下了第二證人的電郵地址,法官因此接納第二證人提供的電郵內容作為呈堂證據,也許這就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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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不少涉案被告均牽涉香港與內地居民,以此案為例,第二證人為內地居民。根據本案調查員指出,第二證人由內地入境香港時,獲入境處職員通知,讓廉署調查員迅速與第二證人聯繫並邀請她協助調查,成為本案破案關鍵。

廉署與本港、內地、澳門及海外執法機構保持緊密的合作關係打擊貪污,現時廉署已分別與香港警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及消防處,組成行動聯絡小組,並由廉署及上述部門的一名處長級人員聯合出任主席。

除此之外,香港與內地執法機構近年加強合作,其中「個案協查」機制已有 20 多年歷史,該機制主要是協助對方尋找證人,或安排證人到對方法院出庭作證。雖然兩地法律制度不同,但「個案協查」機制已相當成熟,採取了很多聯合行動,還有境外追贓、翻查公共紀錄等。

本案被告曾以微信與第二證人溝通,當中微信內容截圖亦被視為呈堂證據。調查員指出,現時很多人都會以社交通訊軟件作為溝通方式,這些社交通訊紀錄是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要視乎法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