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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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涉事的渠務工程公司,獲其母公司批出一個南九龍區的政府渠務工程項目。而印度裔的被告,為工程公司的司機兼工人。
工程期間,工程公司需要大量人手清理垃圾,包括搬運及傾倒地盤內骯髒的建築廢料。由於薪金不高,本地工人往往不大願意參與這類工種,導致人手經常短缺。
仗著其懂廣東話的優勢,本為司機的被告開始介紹南亞裔同鄉負責以上工作;工程公司亦開始依賴被告當溝通橋樑,其後更讓他兼任管工,管理地盤內的南亞裔工人。
第一投訴人於 2016 年 4 月 4 日第一次與管工見面。被告向他索取 3,000 元,作為協助他取得地盤工作的報酬。
工人其時每日的薪金為 560 元。雖然工程公司不允許員工收受任何介紹費及回佣等非法報酬,但被告一直向經他轉介的工人索取介紹費。
第一投訴人於 4 月 9 日正式入職後,開始給被告追收介紹費。第一投訴人把 1,000 元現金交給被告,並向被告表示餘數會在發薪金後再交。
第二投訴人在同年 6 月開始在地盤上班,並於 6 月 4 日被管工追收介紹費;他以自己沒有足夠現金為由推搪,一直都沒有支付過介紹費。
第一投訴人其後在工地聽到同鄉工人說,並不是一定需要繳付介紹費;他拒絕再付之餘更氣沖沖找被告理論,二人大打出手,不歡而散。
第一投訴人不堪自己被管工剝削,恰巧在街上看見廉政公署呼籲舉報貪污的海報,因此決定挺身而出,與第二投訴人聯袂到廉署分區辦事處舉報此宗發生在建築行業的貪污事件。

問:具名舉報是否比匿名更有效?
答:廉署鼓勵舉報人以具名方式舉報,以獲取更詳盡及準確的資料,讓廉署有效地跟進及調查。近年有七成的個案是「具名」舉報,令成功追查的機會大增。因為廉署無法聯絡匿名舉報的投訴人,故一般只有一成左右的匿名舉報個案可以繼續跟進,但廉署仍會嘗試透過不同途徑尋找線索。
問:舉報時未能提供完全正確的證據,會否被控誣告?
答:請放心,未能提供十足證據並不等於作出虛假指控。「誣告」是指有人明知所舉報的並非事實而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誣告者有可能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13B條。


問:舉報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證?
答:在一般情況下,若舉報人的證供能夠在日後相關的法律訴訟中協助法庭,法庭有可能會傳召舉報人出庭作證。
問:舉報人的身份會否在調查過程中被洩露?
答:「廉署保密,密密實實」,廉署制定嚴謹程序及措施將舉報人的身份及舉報內容保密。只有獲授權人士,例如負責調查該宗案件的調查員或其他指定的廉署人員在「有需要知情」的原則下才可翻閱這些資料。


問:舉報人可否向其他人士提及已向廉署作出舉報?
答:任何人士(包括舉報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如遇到貪污事件,可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包括電話、投函或親臨廉署舉報中心或分區辦事處舉報。
要舉報貪污無須要掌握足夠的證據。舉報人只須說明已知的懷疑貪污事件,廉署會依據所得資料跟進。
詳情 : https://www.icac.org.hk/tc/rc/guid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