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審訊
被告控罪
被告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同時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
證人危機?
首先是第一投訴人。
確定開庭時間後,負責案件的調查員要親身將法庭傳票交給證人,同時會向他解釋上庭的相關程序;而由於錄取口供跟上庭相隔了一段時間,故此調查員亦會跟證人解釋法律程序及藉著證人供詞使證人想起案件經過。
在跟第一投訴人通話的時候,調查員感覺到他明顯在躲避——他不想到法庭出任證人指證被告!
第一投訴人不諱言,當初舉報的理由,是因為不想向被告繳付餘下的 2,000 元。現在被告已被捕及解僱,自己亦不須再靠他轉介工作,目的其實已經達到,能否成功入罪不是他關心的事情。再者,建造業的行頭很窄,他擔心如果自己出庭指證,會被認為是個麻煩製造者而失去工作,甚至遭受報復。於是他多次迴避調查員,不想收下傳票及出庭作證。
調查員於是向他解釋香港法例——他已經繳付 1,000 元的賄款,確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雖然獲得律政司首肯豁免檢控,但前提是他須要出庭作證,否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調查員多番解釋後,第一投訴人終於肯上庭作供。
負責本案的調查員多次強調,本案能成功入罪,有賴於證人的協助及其可靠的證供。「一個誠實的證人,在法庭中提供可靠的證供,實在相當重要。」
每次出庭前,調查員都要親手將法庭傳票交給證人。收到法庭傳票,代表證人明白自己受法庭傳召,如果不出席就是藐視法庭了。「希望證人能明白,不是錄取口供之後案件就完結。希望他們能盡公民責任,一直協助到最後的上庭階段。」他笑說:「不能請假、去旅行等等都不是借口!」
確定第一投訴人會出庭作證後,豈料第二投訴人也表明不願意上庭作供。接聽調查員電話時,第二投訴人表示自己身在醫院,以健康為由拒絕出庭。
調查員遂親自上門拜訪。當時第二投訴人確實不在家,而向他的太太道明來意後,她便帶調查員到醫院,方才發現第二投訴人確實患有心臟病,需要馬上進行安裝心臟起搏器的手術。第二投訴人稱,自己已經買好機票,準備短期內回印度完成手術。
有見及此,調查員先向法院申請延後法庭審訊,再思量應對方法。調查員向第二投訴人的主診醫生了解及確認以其目前的身體狀況,是可以上庭作證的。反而主診醫生不建議他長途跋涉地回印度做手術,擔心周車勞頓會令病情轉壞。
由於第二投訴人不諳英語,須以印度語溝通,故特意找來其朋友擔當翻譯。調查員向第二投訴人分析利害,指香港的醫療設施及做同類手術的能力相當出色,極力遊說他留港做手術。同時協助他與相關醫院溝通,出示法庭傳票作證明。
調查員以誠意打動第二投訴人,他最終答應出庭作證。由於擔心他身體狀況,故調查員在其出庭的日子,出入均備以車輛接送。而他也曾因感到身體不適,作供期間需要中途休息。
第二投訴人共出庭兩天,親身指證被告的貪污罪行。而在上庭第三日後,他在香港接受心臟手術,手術相當成功。
「調查員跟證人的關係,可算是千絲萬縷。」每宗案件,調查員都會從頭到尾,跟進證人整個參與調查的過程。遇上調查時間較長、甚至須要重審的案件,調查員會定期與他們聯絡及報告進度,希望他們繼續願意出庭協助。
而本案的第二投訴人,確實令人印象深刻。「我很感激他願意留在香港並出庭作證。上法庭的那兩天,確實很擔心他的狀態,亦囑咐他若覺得疲累便立即要求暫停,不要逞強,最後都能順利完成作供。」
調查員亦很記掛他的手術情況,幸好順利進行。「宣判當日,我還致電告訴他被告罪名成立呢!」調查員憶述:「手術後他還在休養時,我亦有去探望他,再次感謝他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