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庭裁決

判刑

2018 年 8 月 14 日,被告被判即時入獄六星期,並須歸還他從投訴人收取的 1,000 元介紹費。他被法院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條。

被告求情時指太太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長期照顧;自己亦已被工程公司辭退。但裁判官判刑時斥責被告毫無悔意,而且法庭應向公眾傳遞有關信息——觸犯貪污罪行的人應知道被判處監禁是必然的後果。

同時,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主動襲擊,拘捕時被告曾作出掙扎,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