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起诉过程

证据确凿 认罪求情

廉署人员在长达近一年的调查中坚持搜集证据,现场搜出的现金、会所副经理的招认等令案件证据确凿,成为了破案的关键,。廉署在2017年10月正式起诉三人。

第一被告 – 警司Y

  • 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
  • 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
  • 串谋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及12(1)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1)条及普通法

第二被告 – 会所经理

  • 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
  • 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及串谋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及12(1)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 (1)条及普通法

第三被告 – 会所副经理

  • 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
  • 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及串谋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 协助和教唆他人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
  •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及12(1)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及101I (1)条及普通法

三人的控罪获充分证据支持,案中警司Y没有就处理私人会所档案申报利益冲突,同时没有放弃参与商议、决议和调查涉及会所的涉嫌刑事罪行,接受贿款,并向另外两名被告披露警方机密资料、提供意见和协助会所应对警方的查牌行动。

警司Y知道再没有脱罪的空间,决定改变最初沉默的态度,选择认罪求情。至于在案中提供贿款的会所经理,在得悉证据确凿后亦改为认罪。

警司Y主动认罪获律政司撤销数项控罪,有人会觉得可惜,但负责本案的调查员却没有感到不值。调查员解释,控罪由不同的证据和证供支持,最后起诉与否由律政司决定。而认罪协商 (plea negotiation),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常见的情况,被告可以藉由认罪协商机制,与检控一方达成一种协议,以同意认罪或不争辩,来换取控方同意放弃某项指控,节省法庭时间和公帑。

不过,即使被告认罪,法庭亦要考虑其所承认的罪行能否反映其刑责、突显罪案的严重性以及是否切合案情,才决定会否接纳被告的认罪求情。

「对廉署来说,警司Y认罪是一件好事,可避免打官司的繁复程序,亦令警队人员对廉署的行动多了一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