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讯及判刑

警司Y及两位会所营运者在审讯期间承认控罪。

警司Y承认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身为公职人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会所营运者接受共57万元贿款,作为向二人披露有关警方调查私人会所的机密资料,以及提供意见和协助的报酬,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会所经理承认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会所副经理则承认一项协助及教唆他人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

律政司最终接纳警司Y的认罪求情,撤销了数项较轻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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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讯

曾经是警队明日之星、高层眼中的精英以及下属的榜样,警司Y得到各界不同人士为他求情。辩方律师在庭上读出多封嘉许状和求情信,其中不乏赞扬警司Y有领导才能,更有前任总警司称赞他在打击三合会和不良分子方面是「英雄」,在前线维持公义。昔日警司Y在警队的工作备受肯定,却因一时差错断送了前途,而他对自己的贪污行为亦后悔不已。对于把自己一向尊重及爱护的职业、亲手建立的事业及名誉摧毁,警司Y自觉羞耻及愧对父母,案件除了令警队蒙羞,更对其个人及家庭带来很大的打击,对警司Y而言,认罪求情或有机会将案件对整个警队、自己以及身边的人的影响减低。

主审法官判刑时强调案情严重,虽然背后只涉及无牌卖酒和违反逗留条件等较轻微的罪行,但案件历时达一年多,所涉及的贿款金额亦并非少数目。他批评涉案警司作为掌握警队内部机密的高级警务人员,多次对外披露卧底、查牌行动等信息,为了金钱忘记身为执法者的职责及市民对执法人员的期望,严重违反公职人员的操守,故判处监禁是唯一的选择。

至于两位会所营运者,虽然并非会所拥有人,但经理扮演着重要及唯一的桥梁,多次单独与警司Y会面获取警方机密信息,并与副经理参与会所营运,他们的行为或为了会所的业绩,但同时亦为个人利益而行贿,有着不可逃避的责任。

最后判决

由于三人认罪,获律政司撤销其余数项控罪,法庭亦给予三分一量刑扣减。

第一被告 – 警司Y

  • 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 判处28个月监禁
  • 除了涉案贿款被全数充公,亦失去超过500万元的退休金及长俸

第二被告– 会所经理

  • 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 判监20个月

第三被告– 会所副经理

  • 协助及教唆他人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 判监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