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團年夜 堅持候命

靜待時機 突擊行動

「整個A組全天候在辦公室等待,大家都很緊張。」調查了那麼久,可以肯定警司Y與會所經理及副經理之間存在秘密交易,然而手上資料只能證明警司Y行為失當,並不代表他貪污,廉署的確需要更多證據將他們一網成擒。於是,整個A組的調查員開始在廉署辦公室候命,準備隨時行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罪行,指公職人員 (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須行使或履行的權力、職能、職責或酌情權的人員,不論是否受聘於政府或是否受薪)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 (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或理由即屬違法。一般來說,公職人員的失當行為或不涉及任何金錢利益,惟行為本身偏離其公職責任,不當地利用公職身分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偏袒認識或有往來的人和機構,嚴重損害公眾利益。

而任何公職人員如因其公職身分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 (例如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該人員作出或由其他公職人員作出憑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行為,或協助和優待任何事務的辦理),而未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因上述目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罪行性質 濫用公職身分所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或職能,故意地作出不恰當行為 以公職身分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權的誘因或報酬
最高刑罰 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

負責本案的調查員透露,調查顯示警司Y利用職權向會所經理及副經理披露內部情報,嚴重影響警隊執法行動,足以證明他干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是經驗告知調查員,案件背後極有可能涉及貪污罪行。

作為廉署調查員,發現警司Y明知特別職務隊探員正在調查會所,仍接受會所給予的利益為會所提供「建議」,除了行為失當,極有可能涉及賄賂行為。

作出全天候等待的決定並不容易,因為永遠不會知道下次行動的日子要相距多久。調查員一直等,直至過了聖誕節,快將到農曆新年,突然收到情報,會所經理吩咐會所財務在公司戶口提取114,000元現金,這可能會與警司Y見面。在農曆新年前夕,一班調查員立即預備行動,他們秘密監察著警司Y和會所經理,發現警司Y指示會所經理應對查牌的方法,並著下屬在會所輕輕作巡查。只可惜,調查員未有他們交收金錢的證據。

調查員想到,既然已有證據證明警司Y利用公職之便為私人會所提供意見及情報,絕不應錯過這次拘捕的機會,在二人分開後,調查員追蹤警司Y到住所停車場便馬上作出拘捕,而同一時間,另一小隊分別追蹤會所經理,並到會所拘捕副經理及到警察總部作搜證行動。

一班調查員立即預備行動

第一條路線

警司Y住宅大廈

  • 被捕人士:警司Y
  • 車上搜出以信封裝著的114,000元現金

第二條路線

深井住所

  • 被捕人士:會所經理

第三條路線

私人會所

  • 被捕人士:會所副經理
  • 搜出帳簿及銀行紀錄

第四條路線

警察總部(港島總區總部)

  • 搜查警司Y辦公室
  • 取得與案件相關的特別職務隊行動紀錄及資料

錯過了交收賄款的關鍵時刻,調查員決定採取拘捕心理戰,待警司Y與會所經理分開便行動,以免他們有機會交流。起初,警司Y對廉署的「突擊行動」感到非常驚訝,但隨即表現冷靜,更辯稱與線人會面。與此同時,會所經理亦對貪污一事矢口否認,二人選擇保持緘默。

面對同為執法者的警司Y,調查員坦言,早已預料到對方不會輕易認罪,更預備要「見招拆招」。幸好,會所副經理終於承認會所給予警司Y顧問費,更指出負責與警司Y談論細節的人是會所經理,而他只是協助角色。副經理的證供,足以揭露了警司Y與會所經理之間的貪污勾當。

結果,調查員在警司Y的車上搜出以信封裝著的114,000元現金,又從會所中搜出帳簿及銀行紀錄,並在警方的全面協助下,翻查與案件相關的投訴及查牌行動紀錄,發現跟警司Y與會所經理以往會面的時間吻合,印證了之前調查所得。

圖片

調查員在警司Y車上搜出的現金,金額數目相當奇怪,只有114,000元,並不算是大額數字,更不是「齊頭數」,究竟如何得出這個金額?

調查員翻查會所帳簿及相關銀行紀錄後發現,會所每個月都有一筆38,000元的應酬費,翻查後得知會所會定期給予警司Y「顧問費」,如果以一季計算便是114,000元。警司Y曾先後五次約在2016年1月、5月、9月、11月及2017年1月分別接受了114,000元賄款。原來,警司Y與會所經理相隔數個月見面的時間正是交收賄款的日子。

警廉合作

廉署需要的,警方都盡力協助。由搜查警司Y的辦公室,到查閱警司Y以往處理過的案件及相關檔案等,警隊都作出了全面配合。

在警廉合作下,廉署早期調查所得的資料得以核實,證據亦變得更有力。

警隊的誠信管理

警隊近年積極推廣誠信管理文化,根據警方資料,警隊在2009年制訂了誠信管理綜合綱領,期望透過「教育及培養誠信文化」、「管治及監察」、「懲治及阻嚇」、「融入及支援」等方針,推廣正直及誠實的品格,監管警務人員的紀律和操守。

為了加強推行誠信管理,警隊同時成立了警隊誠信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廉政公署三名助理處長,負責制訂及評估誠信管理策略,另外亦透過誠信管理統籌委員會及單位誠信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誠信管理工作及在總部和各警區推行有關措施。

在2017年及2020年更分別成立了「誠信管理特別工作小組」和「誠信審核行動小組」,檢視誠信管理制度及研究優化措施,以及主動調查警務人員涉嫌嚴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的行為;希望及早辨識所有工作流程中的潛在風險並提出改善,同時加強對警務人員行為操守的監督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