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審訊及判刑
警司Y及兩位會所營運者在審訊期間承認控罪。
警司Y承認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間,身為公職人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會所營運者接受共57萬元賄款,作為向二人披露有關警方調查私人會所的機密資料,以及提供意見和協助的報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會所經理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會所副經理則承認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律政司最終接納警司Y的認罪求情,撤銷了數項較輕的罪名。

法庭審訊
曾經是警隊明日之星、高層眼中的精英以及下屬的榜樣,警司Y得到各界不同人士為他求情。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多封嘉許狀和求情信,其中不乏讚揚警司Y有領導才能,更有前任總警司稱讚他在打擊三合會和不良分子方面是「英雄」,在前線維持公義。昔日警司Y在警隊的工作備受肯定,卻因一時差錯斷送了前途,而他對自己的貪污行為亦後悔不已。對於把自己一向尊重及愛護的職業、親手建立的事業及名譽摧毁,警司Y自覺羞恥及愧對父母,案件除了令警隊蒙羞,更對其個人及家庭帶來很大的打擊,對警司Y而言,認罪求情或有機會將案件對整個警隊、自己以及身邊的人的影響減低。
主審法官判刑時強調案情嚴重,雖然背後只涉及無牌賣酒和違反逗留條件等較輕微的罪行,但案件歷時達一年多,所涉及的賄款金額亦並非少數目。他批評涉案警司作為掌握警隊內部機密的高級警務人員,多次對外披露臥底、查牌行動等信息,為了金錢忘記身為執法者的職責及市民對執法人員的期望,嚴重違反公職人員的操守,故判處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至於兩位會所營運者,雖然並非會所擁有人,但經理扮演著重要及唯一的橋樑,多次單獨與警司Y會面獲取警方機密信息,並與副經理參與會所營運,他們的行為或為了會所的業績,但同時亦為個人利益而行賄,有著不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