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
2016 年,涉事的渠务工程公司,获其母公司批出一个南九龙区的政府渠务工程项目。而印度裔的被告,为工程公司的司机兼工人。
工程期间,工程公司需要大量人手清理垃圾,包括搬运及倾倒地盘内肮脏的建筑废料。由于薪金不高,本地工人往往不大愿意参与这类工种,导致人手经常短缺。
仗着其懂广东话的优势,本为司机的被告开始介绍南亚裔同乡负责以上工作;工程公司亦开始依赖被告当沟通桥梁,其后更让他兼任管工,管理地盘内的南亚裔工人。
第一投诉人涉案于2016 年 4 月 4 日第一次与管工见面。被告向他索取 3,000 元,作为协助他取得地盘工作的报酬。
工人其时每日的薪金为 560 元。虽然工程公司不允许员工收受任何介绍费及回佣等非法报酬,但被告一直向经他转介的工人索取介绍费。
第一投诉人于 4 月 9 日正式入职后,开始给被告追收介绍费。第一投诉人把 1,000 元现金交给被告,并向被告表示余数会在发薪金后再交。
第二投诉人在同年 6 月开始在地盘上班,并于6月4日被管工追收介绍费;他以自己没有足够现金为由推搪,一直都没有支付过介绍费。
第一投诉人其后在工地听到同乡工人说,并不是一定需要缴付介绍费;他拒绝再付之余更气冲冲找被告理论,二人大打出手,不欢而散。
第一投诉人不堪自己被管工剥削,恰巧在街上看见廉政公署呼吁举报贪污的海报,因此决定挺身而出,与第二投诉人联袂到廉署分区办事处举报此宗发生在建筑行业的贪污事件。

问:具名举报是否比匿名更有效?
答:廉署鼓励举报人以具名方式举报,以获取更详尽及准确的资料,让廉署有效地跟进及调查。近年有七成的个案是「具名」举报,令成功追查的机会大增。因为廉署无法联络匿名举报的投诉人,故一般只有一成左右的匿名举报个案可以继续跟进,但廉署仍会尝试透过不同途径寻找线索。
问:举报时未能提供完全正确的证据,会否被控诬告?
答:请放心,未能提供十足证据并不等于作出虚假指控。 「诬告」是指有人明知所举报的并非事实而仍向廉署作出虚假陈述或指控,诬告者有可能触犯「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 条。


问:举报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
答:在一般情况下,若举报人的证供能够在日后相关的法律诉讼中协助法庭,法庭有可能会传召举报人出庭作证。
问:举报人的身份会否在调查过程中被泄露?
答:「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廉署制定严谨程序及措施将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内容保密。只有获授权人士,例如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或其他指定的廉署人员在「有需要知情」的原则下才可翻阅这些资料。


问:举报人可否向其他人士提及已向廉署作出举报?
答:任何人士(包括举报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有关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及受调查人士的身份,否则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30 条。
如遇到贪污事件,可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包括电话、投函或亲临廉署举报中心或分区办事处举报。
要举报贪污无须要掌握足够的证据。举报人只须说明已知的怀疑贪污事件,廉署会依据所得资料跟进。
详情 : https://www.icac.org.hk/tc/rc/guid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