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讯

被告控罪

被告在 2017 年 12 月 21 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名,违反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条。同时被控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违反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39 条。

证人危机?

首先是第一投诉人。

确定开庭时间后,负责案件的调查员要亲身将法庭传票交给证人,同时会向他解释上庭的相关程序;而由于录取口供跟上庭相隔了一段时间,故此调查员亦会跟证人解释法律程序及借着证人供词使证人想起案件经过。

在跟第一投诉人通话的时候,调查员感觉到他明显在躲避——他不想到法庭出任证人指证被告!

第一投诉人不讳言,当初举报的理由,是因为不想向被告缴付余下的 2,000 元。现在被告已被捕及解雇,自己亦不须再靠他转介工作,目的其实已经达到,能否成功入罪不是他关心的事情。再者,建造业的行头很窄,他担心如果自己出庭指证,会被认为是个麻烦制造者而失去工作,甚至遭受报复。于是他多次回避调查员,不想收下传票及出庭作证。

调查员于是向他解释香港法例——他已经缴付 1,000 元的贿款,确实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虽然获得律政司首肯豁免检控,但前提是他须要出庭作证,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查员多番解释后,第一投诉人终于肯上庭作供。

负责本案的调查员多次强调,本案能成功入罪,有赖于证人的协助及其可靠的证供。 「一个诚实的证人,在法庭中提供可靠的证供,实在相当重要。」

每次出庭前,调查员都要亲手将法庭传票交给证人。收到法庭传票,代表证人明白自己受法庭传召,如果不出席就是藐视法庭了。 「希望证人能明白,不是录取口供之后案件就完结。希望他们能尽公民责任,一直协助到最后的上庭阶段。」他笑说:「不能请假、去旅行等等都不是借口!」

确定第一投诉人会出庭作证后,岂料第二投诉人也表明不愿意上庭作供。接听调查员电话时,第二投诉人表示自己身在医院,以健康为由拒绝出庭。

调查员遂亲自上门拜访。当时第二投诉人确实不在家,而向他的太太道明来意后,她便带调查员到医院,方才发现第二投诉人确实患有心脏病,需要马上进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第二投诉人称,自己已经买好机票,准备短期内回印度完成手术。

有见及此,调查员先向法院申请延后法庭审讯,再思量应对方法。调查员向第二投诉人的主诊医生了解及确认以其目前的身体状况,是可以上庭作证的。反而主诊医生不建议他长途跋涉地回印度做手术,担心周车劳顿会令病情转坏。

由于第二投诉人不谙英语,须以印度语沟通,故特意找来其朋友担当翻译。调查员向第二投诉人分析利害,指香港的医疗设施及做同类手术的能力相当出色,极力游说他留港做手术。同时协助他与相关医院沟通,出示法庭传票作证明。

调查员以诚意打动第二投诉人,他最终答应出庭作证。由于担心他身体状况,故调查员在其出庭的日子,出入均备以车辆接送。而他也曾因感到身体不适,作供期间需要中途休息。

第二投诉人共出庭两天,亲身指证被告的贪污罪行。而在上庭第三日后,他在香港接受心脏手术,手术相当成功。

「调查员跟证人的关系,可算是千丝万缕。」每宗案件,调查员都会从头到尾,跟进证人整个参与调查的过程。遇上调查时间较长、甚至须要重审的案件,调查员会定期与他们联络及报告进度,希望他们继续愿意出庭协助。

而本案的第二投诉人,确实令人印象深刻。 「我很感激他愿意留在香港并出庭作证。上法庭的那两天,确实很担心他的状态,亦嘱咐他若觉得疲累便立即要求暂停,不要逞强,最后都能顺利完成作供。」

调查员亦很记挂他的手术情况,幸好顺利进行。 「宣判当日,我还致电告诉他被告罪名成立呢!」调查员忆述:「手术后他还在休养时,我亦有去探望他,再次感谢他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