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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判決

一九七八年九月,律政司決定將執法人員集體貪污案一分為三進行審訊。二十四名在職或前任警務人員(其中一人在逃)及兩名工商署人員,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第一宗案

被告人數:19人

職業:警長/警員

  • 14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一年零七個月至兩年不等
  • 1人被判有罪後上訴獲釋
  • 4人毋須答辯

第二宗案

被告人數:4人

職業:警員/前警員

  • 2人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兩年
  • 2人獲判無罪釋放

第三宗案

被告人數:2人

職業:工商署人員

  • 2人罪名成立,分別入獄三年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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