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

2009年3月,承建商S获路政署批出一份五年期的合约,负责于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管理及维修九龙东区,包括观塘、黄大仙、九龙城、九龙湾及红磡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估计合约金额为四亿五千一百万元(第一份定期合约)。

其后于2014年2月,承建商S再获路政署批出另一份关于同一地区的四年期合约,合约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估计合约金额为三亿四千二百万元(第二份定期合约)。

就第一份定期合约,承建商S将观塘区道路的人工及材料供应,下判予A工程公司;A工程公司再下判予B工程公司;B工程公司再下判予D工程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路政署批准承建商S委派第二被告,为承建商S于观塘区道路工程的地盘总管。

就第二份定期合约,承建商S把观塘及黄大仙区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下判予A工程公司;A工程公司再下判予C工程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D工程公司取代C工程公司为观塘及黄大仙区的人工及材料供应商。

承建商S:土木工程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及2014年2月,获路政署批出五年期及四年期的合约

第一份定期合约

合约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估计合约金额为四亿五千一百万元

下判

  • 承建商S
  • A工程公司
  • B工程公司
  • D工程公司

第二份定期合约

合约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估计合约金额为三亿四千二百万元

下判

  • 承建商S
  • A工程公司
  • C工程公司
    (后被D工程公司取代)

定期合约

路政署将维修公用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建筑物的工程,以定期合约方式判予不同的承建商,并于需要时向相关的定期合约承建商发出工程订单以进行维修或其他的小型改善工程。

分工及权限

以九龙东为例,地区内的维修工程均受高级维修工程师监管,而地区内每个区域再有一名总工程监督,或维修工程师作为主管,负责督导和监察维修工程及管理其下的维修工程督察及维修助理工程督察。维修工程督察及维修助理工程督察会做定期巡查,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维修工程。

地区内的高级维修工程师

监管

地区内每个区域的总工程监督或维修工程师

督导和监察

维修工程督察及维修助理工程督察

定期巡查
维修工程

路政署的公路维修工程资金来自两项经费,即用于日常维修工程的「维修拨款」(Maintenance Vote),和小型基本工程项目的「整体拨款」(Block Vote)。

路政署的总工程监督(即第一被告的职级)和维修工程师,获授权批核60万元或以下的工程订单。凡6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的工程订单,必须由高级维修工程师批核;1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工程订单,须经高级维修工程师由路政署总工程师批核。

而凡记入「整体拨款」内的工程订单,必须具有订明计划的文件,由总工程监督经高级维修工程师向路政署总工程师呈交申请作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