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查事件簿
私交好友?还是另有内情?
廉署经初步调查后发现,第一被告总工程监督,及第二被告分判商董事,几乎每天都会相约午膳。出入境纪录亦显示,二人经常同日往返内地,估计是一起北上享乐。同时,廉署亦发现,第一被告是于2012年调职担任观塘区的总工程监督后,才开始有和第二被告一同往返内地的出入境纪录,故推论二人纯粹因为工作关系而认识,之前并不相识。
北上享乐
廉署为进一步搜集证据,遂留意二人的行踪。
调查员发现,第一被告总工程监督及第二被告分判商,大概每两个星期便返内地一次;期间多由分判商的下属用公司车接载二人到港铁上水站,再转驳东铁线北上,亦会刻意「前后脚」回港。
由于怀疑他们除了联袂享乐外,还会在内地交收贿款——因为二人返内地及后一两天,第一被告的户口就会有现金存入,每次以万元计——故调查员会留意第一被告回港后的行踪。
调查员发现第一被告多数会在回港后翌日的午饭时间,到不同的找换店兑换货币,然后再到银行或柜员机以现金存款。
「二人算是『谨慎派』,所以刻意安排在香港境外用现金交收,以提高追查难度,而且每次都是三更半夜才回港。」调查员忆述:「他们的交收绝不经过第三者,目的应该是将知情人士的数目减到最少。」

搜集证据
为免「瓜田李下」,公务员一般都会避免与服务承包商有私交往来,以避嫌疑。但调查员发觉,第一被告总工程监督及第二被告分判商经常有午餐聚会。像北上内地时的安排一样,二人的饭局往往是由第二被告的下属用公司车,接载第一被告到其工作地点附近,例如九龙湾及观塘等的高级中式餐厅吃饭;而随行的两位第一被告的下属,就会到较低档次的餐厅用膳。
类似的午餐维持了多月,期间几乎95%都是由第二被告付钱的——若然是普通的私交朋友,应该不会每次都要对方请客吧?调查员认为,当中必定有内情。
调查员往往需要全天候监视目标人物去搜集证据。 「跟踪时需要融入周围环境和社区,有时需要穿着短裤拖鞋,以街坊装上阵的!」
我们作全天候监视,是希望获得更充足的贪污证据。但由于跟踪时间长,每日早出晚归,调查员的私人生活往往会受到影响——虽然未至于不能回家,但经常需要超时工作,回家休息数小时后,又要出发去监视——「因为证据是不会等人的!」
监视工作有时很机械性,工作环境亦不会很舒适——「日复一日的早出晚归,有时确实很累人,但都是为了找到证据!」
而这宗案件的跟踪、监视等搜证工作,历时大约一年。 「全天候监视行动涉及大量人力物力及资源调配,最后虽然可能会空手而回,但只要有贪污嫌疑,我们便会去追查,哪怕动用更多时间资源都不轻易放弃。」监视行动期间,前线同事会定期向上司汇报进度,又会共同商讨下一步以突破闷局。全靠上司的支持及同事锲而不舍的精神,最后终能找到呈堂证据。
户口纪录=证据确凿?
单凭第一被告总工程监督与第二被告分判商经常相约回内地享乐,然后回港就有现金存入帐户这个事实,很难将二人入罪。
其时路政署早已批准承建商S,委派C及D工程公司负责观塘及黄大仙区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故此第二被告即使有贿赂行为,亦与获取相关合约无关。同时,调查员不能证明贿款与某宗单一委派工程有关;因为没有实质证据显示,第一被告刻意泄露内部资料,让第二被告可以加大工程合约金额而「赚得最尽」等。
表面上,第二被告看似无法从第一被告身上获取额外利益,那么为何仍要向他大献殷勤,请他吃喝玩乐?调查员认为,这是因为第二被告想透过提供「甜头」令他高兴(keep one sweet)。
「贪污案中涉及的贿款,不一定为了报答某些特定行为。以这宗案件为例,第二被告利用贿款,利诱或报答第一被告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第二被告,即是一般所称的『甜头』(general sweetener)。」调查员解释:「对第二被告来说,每个月给第一被告的『甜头』只是『梗钱』,是工程成本之一。所谓『放长线钓大鱼』,现在给少少『甜头』,换来日后可能得到优待或情报,算是一种长远投资吧。」
到底第一被告收受了第二被告多少贿款?
「这个问题有点难答。我们证明到的只有五万,证明不到的,便不好说了。」
原来,虽然廉署掌握了两位被告的银行户口资料,但并不代表可以追查得到所有贿款。
「我们不能判定总工程监督(第一被告)放入户口的钱,一定是来自分判商(第二被告);我们亦无法循C及D工程公司财务状况调动的方向调查,因为公司拥有多个帐户,对比起其他支出,缴付给第一被告的金额只属小数目,而且可以用不同名目记帐,故此虽然得到法证会计师的专业支援,都难以确定帐户中个别的往来纪录,是否与贿款有关。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融合和资金流动全球化,资产转移变成无疆界;新科技亦促成层出不穷的犯案手法,令贪污份子得以迂回地处理犯罪得益,追查贪污交易和贿款流向成为廉署一大挑战。
为提升搜证能力,廉署执行处早年已成立「电脑资料鉴证小组」,使用电脑鉴证科技,保存、检取、审查及分析电子资料,为前线调查工作提供支援,以便该等资料能用作被法庭所接纳的呈堂证据。
执行处其后于2011年成立「法证会计组」,小组成员为专业法证会计师,具备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法证会计经验。针对犯罪手法日趋复杂的案件,他们以财务角度为前线调查员提供有效支援,包括就财务会计事宜提供专家意见,以及在搜查行动中提供协助。法证会计组人员亦为前线调查员举办培训课程,加强他们的财务调查技巧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