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键证据 DNA

法证 结果

问话期间,第一及第二被告都表现得相当沉着冷静,对调查员不作任何回应,亦没有交代检获的五万元的来龙去脉。

由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第一被告身上的五万元是从第二被告得来的,故此,案件中的环境证据——亦即拘捕时在第一被告身上搜获的现金及信封,就变得相当重要。

政府化验所的科学鉴证显示,信封及纸币的表面,都发现以第二被告为主要来源的DNA混合物。

廉署认为,这五万元显然来自第二被告,就是缴付给第一被告的贿款。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授权的廉署人员可要求疑犯用拭子从口腔取得样本,以便与证物上遗留的DNA作比对。在这案件中,廉署要求两名被告提供样本。

「我们将从信封及纸币表面套取到的DNA,与两位被告的DNA排序进行比对,发现上面留有大量第二被告的DNA,及少量第一被告的DNA。」负责本案的调查员忆述:「我们检取了之前第一被告存入银行的纸币,并一并拿去化验。虽然纸币上面也带有第二被告的DNA,但由于经过柜员机操作及存放时间较长,残留的DNA数量并不多。」

《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署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其中包括从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0E条,廉署可以向正在拘留于廉署办事处的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包括头发样本、从指甲取得的样本、及用拭子从口腔取得样本等,以作进一步的法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