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起诉过程
检控不检控?
第一及第二被告从没有对那五万元作出任何解释——理论上,廉署无法证明那是第二被告给第一被告的贿款,亦未有更多证据显示,贿款与隧道工程有关。
但化验结果显示,信封及纸币上,都带有以第二被告为主要来源的DNA混合物,廉署认为这是有力的证据,证明那五万元是来自第二被告的贿款。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此同时亦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独立检控权就是机制里其中一环。
所有与贪污有关的案件,廉政公署都有权调查,但调查后检控与否,则属于律政司司长的权力。
调查与检控权分开,可以确保不是廉署「说了算」——不会单纯以廉署的判断,而是由律政司司长作出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廉署与律政司方面进行多次讨论,不断尝试找到更多证据去支持控罪——廉署认为那五万元并非针对任何特定行为的报酬,而是希望第一被告以其公职人员身份优待第二被告的「甜头」。
廉署锲而不舍地继续寻找相关佐证去支持这个说法,包括过往的维修项目中,第一被告有否批出一些不必要的工程给第二被告?廉署亦向第一被告的上司和下属查问,了解第一被告于2015年8月所建议的将军澳隧道维修工程,是否紧急及必要?还是在非必要的情况下经常批出维修单,令第二被告有机会赚钱?
而更重要的问题是,有关的将军澳隧道维修工程,第一被告的下属(控方第三证人)早在2015年8月已备妥拨款申请文件,为何在2015年9月8日决定下班后与第二被告返回内地那天,第一被告才把签署了的文件交给下属?
经过一年的讨论和整合,律政司决定予以起诉。

案件由拘捕、起诉至审讯,经历了整整三年的时间。
「廉署认为,政府化验所的鉴证报告是有力证据,证明第一被告身上的现金,是来自第二被告的。但完全倚赖这点证据证明贪污,可能较为牵强。」
为了取得更多佐证,证明该五万元是贿款是「甜头」,廉署花了很多工夫准备呈堂证供及报告。调查员娓娓道来:「在报告里,我们详述了二人的背景、关系、私交往来的资料例如出入境及现金入帐纪录等,务求把最有力的证据呈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