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涉案人物介绍

涉案人物

第一被告 路政署总工程监督

1977年加入路政署,时为管工;于2012年7月30日升任为总工程监督(Chief Technical Officer),隶属公务员体系,其时月薪约为八万元。于本案关键时刻,第一被告为观塘区的总工程监督,隶属九龙区路政区办事处道路维修类别。

涉案人物關係圖

第二被告 分判商

第二被告为路政署定期合约承建商S委派于道路工程的地盘总管,亦即分判商,负责合约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同时他亦于不同时候,在以下几间获下判工程合约的工程公司中,持有股份及担任董事一职:

A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23日至2014年3月27日,第二被告为董事,与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直至2014年3月27日,将其持有的4,900股及100股股份分别转让给X先生及Z先生。

B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Z先生持有

由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1日,第二被告为董事,与另一位董事Z先生各持有50%股份。

C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第二被告为董事,与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

D 工程公司

50%

第二被告持有

50%

X先生持有

由2012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12日,第二被告为董事,与另一位董事X先生各持有50%股份。